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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民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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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503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王毓民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逮捕,移送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偵辦,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1年中清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1年1月21日起至71年3月30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9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