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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業文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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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502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王業文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匪諜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5)審特字第10號判決交付感化,於執行前受羈押及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仍受限制人身自由;後復因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0)督眷字第1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及確定後未依法釋放仍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4年10月16日起至45年5月22日,於感化執行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20日;自48年5月23日起至48年7月17日,於感化執行完畢後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6日;及自50年1月28日起至50年11月26日,於無罪判決前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03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