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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志宏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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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464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洪志宏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逮捕移送臺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2年度中清字第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及確定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2年10月10日起至72年12月26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8日;自72年12月27日起至73年1月13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