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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強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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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440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黃志強
第一案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9年度裁字第51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於感化處分執行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於58年12月3日執行感化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賠更字第4號
第二案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9年度裁字第51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於感化處分執行前受羈押及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8年12月4日起至59年1月7日,於執行感化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5日;自62年1月8日起至62年2月16日,於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44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4年度台覆字第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