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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新民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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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418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鄭新民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嗣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1699號交付感化2年,於交付感化前受羈押及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0年12月1日起至41年7月31日,於交付感化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43日;自43年8月1日起至44年2月15日,於感化教育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共計199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