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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東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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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318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吳明東
第一案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財政部高雄關德星艦、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罪嫌,經財政部高雄關德星艦逮捕,於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71年法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1年3月23日起至71年5月5日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334號
第二案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罪嫌,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75年法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5年10月13日起至76年1月21日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1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2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