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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銓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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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231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劉銓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逮捕,移送至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於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3年法字第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3年8月8日起至73年12月7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2日(羈押期間業經折抵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之刑期3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4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