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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高馨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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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194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顏高馨
第一案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於該部以(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交付感化前受羈押,及感化教育期滿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0年10月13日起至42年5月17日,於裁定交付感化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83日;自45年5月18日起至45年9月12日,於感化教育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賠更字第1號
第二案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匪諜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於該部以(42)安度字第0739號裁定交付感化前受羈押,及感化教育期滿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0年10月13日起至42年5月17日,於裁定交付感化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7月29日;自45年5月18日起至45年10月6日,於感化教育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4日(扣除已獲冤獄賠償期間)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29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