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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明聖 (1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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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4/3/31
序號:9-0186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 顏明聖
案由: 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高雄調查站、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件,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高雄調查站逮捕羈押,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53)警審聲字第17號裁定交付感化,復經國防部駁回抗告確定,於交付感化前受羈押,及執行感化期滿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2年10月9日起至53年8月16日,於裁定交付感化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20日;自56年8月17日起至56年8月21日,於感化教育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39號、91年度賠更字第10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1年度台覆字第1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