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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新典(1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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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12/27
序號:8-720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蔡新典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查獲,移送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偵查收押,後經該部軍事檢察官諭令交保釋放,並以64年度警檢處字第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63年8月2日起至63年10月17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7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21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屏東警備分區指揮部查獲,移送該部偵查收押,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諭令釋放,並以75年度法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5年7月1日起至75年10月20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