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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火土(1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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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12/27
序號:8-424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陳火土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偵辦,嗣經該部軍事檢察官以74年警偵清字第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3月22日起至74年4月24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