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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正憲(即:花繼忠)(1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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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12/27
序號:8-242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花正憲(即:花繼忠)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臺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逮捕及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嗣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3年11月23日起至74年3月18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