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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芳(1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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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12/27
序號:8-158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正芳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高雄港檢處、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出海期間機械故障時,將無人看管之匪酒運回脫售,經高雄港檢處以叛亂罪嫌逮捕移送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後經該部軍事檢察官74年法字第9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11月21日起至75年3月20日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0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2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