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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東生(1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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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12/27
序號:8-073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何東生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無中心思想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備字0303號交付感訓,嗣後移送臺灣省產教育實驗所繼續感訓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0年3月15日起至43年3月14日受感訓處分,共計3年,及自43年3月15日起至47年12月17日,於感訓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0611號、補償基金會90年度第增補006131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無中心思想案件,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備字第0303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前受羈押,及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2年3月15日起至44年12月17日交付感化教育前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08日;自47年12月17日起至47年12月26日感化教育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9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