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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必安(1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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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12/27
序號:8-015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王必安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為匪宣傳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3年7月29日起至56年7月28日受感化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4669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為匪宣傳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並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繼續執行,至該部令核准保釋前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6年7月29日起至61年1月21日,感化執行完畢後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63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4號、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90年度台覆字第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