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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高(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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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7/12
序號:6-916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蔡高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憲兵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叛亂案件,經憲兵司令部執行羈押,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3399號判決應予感訓,國防部另以(40)則副字第2217號函復該部應明令感訓為2年,判決確定、執行前受羈押及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12月2日起至41年3月3日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58日;自44年3月4日起至44年8月6日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限制人身自由(因聲請人誤認感訓3年,僅就部分聲請)共計15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33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國防部以(40)則副字第2217號函復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應明令感訓為2年,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3年3月4日起至44年3月3日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限制人身自由(僅聲請尚未賠償之1年),共計36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