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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制陽(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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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7/12
序號:6-903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趙制陽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四六事件),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嗣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命交付感化,於執行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8年4月6日起至38年5月19日,於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叛亂案件(四六事件),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嗣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命交付感化教育,於執行前受羈押及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8年5月20日起至39年3月4日,於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289日及自39年9月5日起至39年12月26日感化教育期滿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113日,共計40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