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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明修(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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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7/12
序號:6-812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連明修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北市警察局龍山分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嫌叛亂案,經臺北市警察局龍山分局逮捕,嗣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74)警檢處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及確定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74年1月16日起至74年3月11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5日;自74年3月12日起至74年3月17日,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