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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冀湯(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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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7/12
序號:6-810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許冀湯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涉內亂案(四六事件),遭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俟不起訴處分後未依法釋放,嗣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交付感訓前受羈押及感訓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8年5月20日起至39年3月5日,於交付感訓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89日;自39年9月5日起至39年12月26日,於感訓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3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賠更字第19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言論反動,不滿政府,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交感訓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3月5日起至39年9月4日受感訓處分,共計6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35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