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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謀海(即:黃謀海)(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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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7/12
序號:6-648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李謀海(即:黃謀海)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臺灣東部警備司令部、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花蓮地方法院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經花蓮縣警察局以「林田青年團長」為由逮捕並解送臺灣東部警備司令部,後經該部移送法院辦理,並經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花蓮地方法院以「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為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
不法行為之內容: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實際羈押約7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續00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