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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湶(即:陳水泉)(11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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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7/12
序號:6-419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陳水湶(即:陳水泉)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南縣警察局東石區警察所、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兼臺灣中部綏靖區司令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遭臺南縣警察局東石區警察所以「危害民國」罪名逮捕,並遭刑求,經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兼臺灣中部綏靖區司令部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36)特字第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
不法行為之內容: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自36年4月起至39年2月16日,受限制人身自由,實際執行共計約3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023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