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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尊盛(1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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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3/14
序號:5-499
姓名(含現名、原名或別名):吳尊盛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因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嗣奉國防部(40)則副字第0345號代電交付感訓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9年3月6日起至40年3月12日,於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72日;自40年4月14日起至40年5月8日,於感訓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賠更字第10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蔣中正總統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因從事兵運之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456號判決無罪後,嗣經國防部奉總統蔣(40)寅魚乾瑞字第0121號代電核示,以(40)則副字第0345號代電發交感訓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40年5月8日起至41年5月7日,受感訓處分,共計1年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0年度第0060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