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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啟明(1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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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3/3/14
序號:5-463
姓名(含現名、原名或別名):方啟明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因涉叛亂案(四六事件),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8)訴字第2103號判決無罪前且尚未宣布戒嚴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8年4月6日起至38年5月19日,於判決無罪前且尚未宣布戒嚴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月14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89年度第005251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因涉內亂罪嫌(四六事件),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逮捕,解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偵查,嗣經該院不起訴處分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38年5月20日起至39年1月30日,於不起訴處分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5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賠更字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