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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安(即:王朝天)(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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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2/9/6
序號:3-345
姓名(含現名、原名或別名):王朝安(即:王朝天)
第一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因涉叛亂嫌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7年度裁字第17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嗣經國防部56年度覆普動字第110號裁定原裁定撤銷,於原裁定撤銷前之受感化教育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6年6月8日起至56年9月29日受感化教育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月21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2238號
第二案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因涉叛亂嫌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57年度裁字第17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嗣經國防部56年度覆普動字第110號裁定原將裁定撤銷,撤銷前羈押及撤銷後未依法釋放
不法行為之內容:自56年9月30日起至59年10月30日於交付感化裁定撤銷前及於交付感化裁定撤銷後未依法釋放,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25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更字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