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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萬福(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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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2/9/6
序號:3-131
姓名(含現名、原名或別名):廖萬福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南縣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受臺南縣警察局巡官召命作證時,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內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釋放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於36年6月中旬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約3月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基金會第002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