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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錦英(1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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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2/2/24
序號:1-086
姓名(即:現在、原名或別名):鍾錦英
案由: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涉叛亂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不法行為之內容:處有期徒刑15年(執行期間自40年6月28日起至55年6月27日,共計15年),褫奪公權10年及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29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