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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人被狗咬,可以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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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狗咬,可以請求賠償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這幾天寒流來襲,街頭人來人往,都已穿上厚厚的冬裝,有的愛護寵物的主人,怕他們飼養的狗狗受寒,在外出溜躂的時候,也替它們穿上花花綠綠的厚背心,充分表現出主人的愛心!不過,狗狗總是狗狗,不會因為主人替它穿上一件背心便減低了獸性。曾永盛這天考完月考,提早放學回家,在路上與三、四位同學走在一處,也許是剛考完試,成績是好是壞都已成了定局,最低限度明天是不用再考試了。大家都盡量把心情放鬆,找些有趣話題來逗笑,正當一位同學轉述一段網路笑話,讓同學們笑得前俯後仰的時候,走在旁邊的一位金同學,忽然一聲慘叫,曾永盛轉頭一看,一頭不知從那裡竄出,身上穿著紅花背心的黃金獵犬,張開大嘴咬著金同學的小腿不放。曾永盛想都沒想就把背著的書包取下,手拉著書包的背帶,把書包當作武器用力向那獵狗的頭部摔去,這一摔逼得那狗兒不得不把咬人的嘴鬆開,這時候旁邊的同學看到了也有樣學樣,取下書包紛紛向那狗摔去。嚇得那狗夾著尾巴突圍而逃,曾永盛大聲叫喊著要同學追去,看看是附近誰家的狗。他自己則俯下身來察看坐在地上一直喊痛的金同學被狗咬傷的傷勢,拉起褲管只見小腿上有幾個齒痕的地方都冒出鮮血。就叫一位同學陪著金同學坐計程車到附近的醫院求診,再通知他的家人。他自己則要去會同追狗的同學找出狗的主人。還好,金同學去醫院以後,他們順利找到了狗主人,要他留下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以便今後聯絡。然後再和同學趕到醫院去看金同學,這時金同學的家人巳經趕到,便把狗主人的資料交給金同學的家人,才與同學各自回家。
第二天一大早到了學校,沒多久,金同學也一拐一拐進了教室,在金同學的口中,知道金同學的傷口昨天經過醫師處理以後,還給他打了預防狂犬病的針劑。就讓他回家了。今天傷口雖然還在痛,為了怕耽誤功課,才強忍著痛來上課。老師來了以後,在幾位當時在場參與其事同學的七嘴八舌口中,還原了金同學受傷的事實經過。老師豎起大拇指直誇曾永盛臨危不亂,處置得宜。還說要把這幾位同學的事蹟,報告學校當局給予獎勵。金同學受了傷也可以要求狗主人來賠償。
曾永盛對於老師的讚揚,感覺有點愧不敢當,認為自己只是做應該做的事。不過,他對老師所說的金同學被狗咬傷,可以要求狗主人來賠償那一句話,卻有莫大的興趣,因為那牽涉到一些法律方面的問題,很希望得到一些相關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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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寸土寸金的都市裡,一般人的居住處所,都不夠寬敞。有些喜愛寵物的人,雖然居住條件並不理想,還是在家中養起寵物來,最常見的是養貓、養狗。養貓還好,貓的獨立性特強,不是呼之即來,揮之即去,所以沒有看到帶著貓散步的人。至於狗狗則沒有那麼簡單,如果在家中待久了,不帶著它到外面溜躂溜躂,它會纏著你吠個不停,做主人的不得不放下手頭工作陪著它外出走走。所以在街頭到處可以看到溜狗的人,而缺少溜貓的人。由於狗兒有著對主人忠心耿耿的個性,又善於搖著尾巴討人喜歡。因此成為許多人的寵物。狗兒雖然喜歡親近人,畢竟它是由野獸進化而來,偶而野性一發,連主人都會咬上一口,陌生人自然難以倖免。自已養的狗把自已咬傷,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那就算了!最多把狗兒送人。如果把別人咬傷,那事情就大條了。狗兒會咬人,那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尤其是具有攻擊性的大型犬。做主人的更應該隨時注意防範,避免發生傷人的事件。家中養的狗狗,屬於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寵物」,依這法的第二十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都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這法的施行細則第四條又規定:本法第二十條所稱的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對大型具有攻擊性的寵物,不用鍊繩牽引,讓其任意亂闖,這就觸犯了這法條的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是行政罰,沒有什麼理由可以申辯的。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兒是由狗主人所飼養的,狗主人就是法條中所指的「占有人」,依法就有對狗兒所咬的人負起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那就要看被咬的人所受到的傷害情形而定了。一般來說,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的利益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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