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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廉政宣導-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詐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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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將於民國100年11月13日執行監考作業,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於同年11月11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2011年11月13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17時共計8小時」、加班事由「協助總務科製作100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等不實內容,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嗣於同年月14日,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貳、偵處情形 一、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二、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孫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乃定2年之緩起訴期間,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三、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次處分。 參、弊端癥結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小孫以協助總務課製作會議資料為由申請加班,主管人員因未能掌控部屬當日之工作狀況,致未能將其申請予以核退。 二、未落實加班查核作業 小孫當日擔任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事實上不可能另至該機關加班,如該機關如能落實加班查核作業,當日即可發現異常,機先處理。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落實實質審核機制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申請加班,須依其每日工作量及實質內容加以審核,而非流於形式;機關應制定加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由人事機構不定期(包含假日)辦理抽查。另針對同仁申請於假日至機關加班,或申請於機關外加班之情形,單位主管應不定時進行督訪,除瞭解同仁加班狀況,適時予以協助外,並可收嚇阻之效。 二、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 主管人員應注意同仁生活交往狀況,善盡監督考核之責,如發現屬員有作業違常或生活違常之情事,應即時予以適當輔導,機先防範違紀情事發生。 三、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利用各種公開集會場合,向機關同仁加強宣導相關加班費請領之相關規定,使同仁瞭解詐取加班費所應負之法律責任,避免因一時不察或心存僥倖而觸犯法令。 伍、自行檢視事項 機關同仁為完成交辦事項而自主加班之情形,頗為普遍,為求審慎且機先預防類此事件再度發生,宜針對下列事項予以檢視: □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是否依其每日工作量,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是否符合該機關加班費管制之相關規定? □ 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刷(簽)到(退)? □ 是否建立防制「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仍可事後補簽或由他人代刷、代簽」之管制措施? □ 主管人員是否不定時至加班場所親自確認加班情況? □ 機關是否制定加班查核之相關規定,並由人事機構辦理不定期(包含假日)抽查? □ 是否依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 主管是否確實審查有無顯不符常理之加班申請案件(如當日已請假卻仍申請加班,或雨天仍申請戶外工程督導等)? □ 主管有無落實平時考核,並適時輔導作業或生活違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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