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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廉政宣導-偽造講座簽名,詐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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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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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某市衛生所護士小馮,負責跟診、注射預防針、一般護理宣導、傳染病訪視等工作,於101年9月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負責辦理疾病防治宣導講座之機會,明知未聘請講師不得請領講師費,卻仍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並偽造醫師簽名,致不知情之驗收人員、會計人員及主管均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新臺幣8,000元。
貳、偵處情形
一、小馮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政風機構爰策動其至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自首。
二、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馮涉犯刑法第213條、第216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217條偽造署押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爰提起公訴。
三、小馮經該機關考績委員會決議核予記過2次處分。
參、弊端癥結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本案肇因衛生所組織編制人員不足,且業務繁重,大部分業務係各承辦人獨立完成,於辦理計畫業務項目前,無需簽陳主管核定,僅需於活動完成後檢據核銷即可,致使業務承辦人利用此一機會舞弊。
二、主管未善盡督導管理
主管人員未到場監督活動辦理過程,亦未要求需檢附活動照片及參加人員簽到表(簿)等資料始得核銷,終使小馮有機可趁。
三、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馮以偽造講師簽名之方式詐領鐘點費,實係法紀觀念薄弱所致。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完善核銷之作業規定
機關應將核銷經費應檢附之佐證資料予以具體化、標準化,例如規定佐證資料除包括講師費領據、課(議)程表外,亦應檢附活動照片若干張及參加人員簽到表(簿)等資料以資證明,否則不予核銷,藉此提高造假之困難度,以降低冒領之機率。
二、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利用各種公開集會場合及多元宣導方式,向員工灌輸正確法治觀念,並將實際案例納入宣導教材以加深同仁印象,提昇宣導效益。
伍、自行檢視事項
□ 機關有無訂定核銷之相關規定,要求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
具活動照片及參與人員簽到表等資料以茲證明?
□ 主管人員是否不定時親至講習現場確認辦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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