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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廉政宣導-請假期間,詐領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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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小王,負責刑事案件偵辦等業務,於99年及100年間,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虛報不實超勤加班時數,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使其誤認小王有如所填寫之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上所示之加班情形,而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印領清冊之公文書上。 不知情之承辦人遂繼續送陳該分局人事、會計、行政、督察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其有超勤加班之事實,而據以核發超勤加班費3,000餘元,足以生損害於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加班費請領、核發之正確性。 貳、偵處情形 一、該警察局政風室接獲民眾檢舉,經比對相關資料確認後,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爰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三、該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小王涉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予以停職。 參、弊端癥結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超勤加班費須經行政、督察、人事、會計單位及各級主官(管)審核「審核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登簿」、「工作紀錄簿」等資料,然仍發生員警浮報超勤加班費之情事,顯示相關單位之審查仍流於形式,致小王有機可趁。 二、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王明知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藉以虛報不實超勤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實係法紀觀念薄弱所致。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建議加班之差勤管制,改以生理辨識系統辦理 部份機關之差勤管制,仍以簽到(退)之方式辦理,設同仁實際上並無加班之事實,仍可能事後補簽,造成管理上之漏洞,故建議加班之差勤管制,應改採生理辨識系統(如刷指紋或掌紋)或其他無法由他人代刷或代簽之機制,以杜弊端。 二、完善加班費之核銷程序 按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應按核准時間刷(簽)到(退),於工作完成後填具加班費印領清冊註明加班起、迄時間,連同原加班請示單,即可依程序請領;惟員工於加班時間內是否確實從事公務無從查證,故建議規定於請領加班費時,應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如簽辦之公文、加班之工作紀錄等,使加班費之核支程序更加完備。 四、人事單位應不定期抽查加班狀況 同仁申請加班,加班請示單應簽會人事機構辦理加班時數之控管;人事機構亦應不定期抽查加班狀況,以確保同仁覈實加班。 三、落實審核機制 警察機關員工應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或該機關依權責所訂定之管制要點申請加班。核准加班之各權責人員,應確實依據相關規定核定是否確有加班之必要;單位主管亦應不定時至加班處所督導業務。 五、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機關應加強宣導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強化員工法紀觀念;另為避免爾後再有類似情事發生,政風機構適時編纂相關案例提供各單位參考。 伍、自行檢視事項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是否依其每日工作量,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是否符合該機關加班費管制之相關規定? □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刷(簽)到(退)? □是否建立防制「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仍可事後補簽或由他人代刷、代簽」之管制措施? □主管人員是否不定時至加班場所親自確認加班情況? □機關是否制定加班查核之相關規定,並由人事機構辦理不定期(包含假日)抽查? □是否依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主管是否確實審查顯不符常理之加班申請案件(如當日已請假卻仍申請加班)? □主管有無落實平時考核,並適時輔導作業或生活違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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