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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旅館紙門,怎可戳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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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紙門,怎可戳戳樂?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高雄市一所科技大學有四名一年級升上二年級的學生,趁著暑假結伴參加今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鄰國日本觀光五日遊的旅行團,途中投宿一家日式溫泉旅館,四個人共住一間房間,這些年齡接近成年或者剛好成年的大學生,身在國外沒有大人在旁叮嚀,可以盡情玩樂,晚餐時唱歌又喝酒,每個人的情緒都high到極點,其中一位年輕人覺得旅館間隔房間的紙糊拉門,一格一格的紙都糊成緊繃繃地,用手指一戳成為破洞時,還發出悅耳的配音,覺得蠻有趣,便用手指連續去戳洞,其他三個人覺得這個玩法,新鮮又有趣,乘著酒意,就全都加入「戳戳樂」。在全員大破壞下,房間內紙門全都遭了殃! 第二天一大早,他們的旅行團用過早餐後,登上遊覽車去追逐下一個景點。旅館的清潔人員在他們離開後進入房內打掃清潔,才發覺這房間內所有紙門都已面目全非!連忙將情形報告旅館的老闆娘。老闆娘目睹紙門被破壞的慘狀,被氣得哭了出來!能幹的老闆娘情緒雖然激動,但並沒有忘了辦正事,除了將現狀拍照存查外,還順手將照片PO上網,讓多數網友瞭解實情。另方面以電話與出面訂房台灣方面的旅行社連繫,控指紙門受到破壞的情形,接到電話的台灣方面旅行社也覺得事態嚴重,立即用電話與身在日本遊覽車上的導遊聯繫,要他查明事實真相。導遊在車上宣布這惡搞事件並「秀」出旅館傳來紙門遭到破壞的照片,同行遊客莫不交頭接耳,竊竊私議怎麼會有同來的年輕人在國外作出如此損人不利己的幼稚勾當?分配當晚住宿房間的導遊這時已經明白誰幹的「好事」,只是想留點面子沒有直接戳破而已。那四位昨晚乘著酒興玩過頭的大學生知道事實已經無法再隱瞞了,只好出面承認是他們酒後幹的「好事」,願意向旅館道歉並負起賠償責任。最後透過旅行社的遠洋調處,旅館方面接受了他們的道歉並賠償三萬日圓(約合新台幣九千元)的紙門復舊費用。才讓這宗丟臉的鬧劇落幕,四位惹事者也都平安歸來! 出門到外地走走的人都知道旅館只是收取費用,提供設施給旅行者住宿的場所。所有設備,都屬於旅館經營者所有,住宿的旅客們只是「過客」,不能任意加以破壞,由於旅客的行為,導致旅館的設備受到損壞,不論發生在國外,或者是國內,於情於法,旅客都得負起相關的責任。這件大學生酒後胡鬧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國內,適用我國的法律,依然會引起軒然大波,鬧事者如果不付出相當數額的民事賠償,獲得旅館經營者的諒解,也是難以善了的! 就我國法律來說:旅館內的設備,是旅館業者投入資金所設置,業者對於這些設施擁有財產上的權利。「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定的人民經濟上受益權,這種權利的保障是透過各種法律的制訂來實施,經常可以碰到的法律是《民法》與《刑法》。有人在我國境內溫泉景點的「和式」旅館住宿或休息,肆意對房間內的紙糊拉門進行「戳戳樂」,行為人所要面對的便是這兩種法律。這裡先從刑法的規定說起: 「戳戳樂」不是一種發洩個人情緒的愉快動作嗎?為什麼會碰上刑法的制裁呢?問題在於自己快樂不等於別人也是快樂。如果是對自有住宅的和室紙門進行「戳戳樂」,就算是戳成百孔千瘡,甚至讓它屍骨無存,也不會惹法律上身。因為對於自宅的紙門擁有財產上的權利,想要怎麼處分,就可以怎麼處分! 紙門是旅館主人的財產,全好的紙門具有美觀、間隔與防護隱私的功能,經過「戳戳樂」以後,這些功能全都失去了效用。保護人民財產權的刑法分則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中,訂有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普通毀棄損壞罪,用來處罰侵害他人一般財物的犯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現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所稱的「前二條」,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因為這兩法條所處罰的犯罪影響被害人權益甚大,必須從重量刑;故將其排除在外。其餘所有他人之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附屬的物件,都是普通毀損罪的處罰範圍。 普通毀損罪的犯罪要件必須使被毀損的物件失去效用或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毀損旅館紙門使其失去效用,是可以引用這法條來處罰,不過這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對所受的損害願意容忍,不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不告不理」,不生對行為人處罰的問題。 關於民法部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上段的規定,行為人單獨侵害他人權利,要依這法條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戳戳樂」是四人共同的傑作,「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上段的規定;所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指每一位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都要負起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可以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一人或全體賠償全部的損害。但只要其中的一人已經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其他行為人就免除了賠償責任。不過,共同侵權行為人相互間,仍有分擔賠償數額的內部問題,享有連帶債權的債權人是不怕沒有人出錢賠償!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7月2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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