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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肉身擋車,怎可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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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擋車,怎可無罰?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與中正路口,本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出現一宗用肉身阻擋公車,讓車流打結,妨害當地交通的咄咄怪事!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一輛台中客運公司所屬的公車,當時載著客人行經發生事故的路段遇到紅燈,便停車等候燈號轉換,綠燈亮後公車司機正待起步前行,車前停的一輛機車卻未有動靜,前方的車不走,後面的車輛就彈動不得,耐不住性子,按了二聲喇叭,意思是提醒前方車輛「綠燈亮了,該上路了!」這兩聲「叭、叭」,竟讓前方機車騎士「不爽」,這位被報紙的編者先生冠上「火爆伯」稱呼的年逾半百,火氣卻不輸「少年仔」的梁姓機車騎士,按捺不住心頭怒火,下了機車逆向走到公車前面,悍然攔住公車並大聲咆哮,司機想趁著「火爆伯」轉身到車尾查看司機名牌時將車開走,不意「火爆伯」又快速轉到車前,攔住公車「嗆聲」:「叭三小?」(台語的含義是你叭的是什麼意思?)公車司機無奈之下,為了維護乘客行的權益,淡定地透過車內廣播系統,要「火爆伯」讓路,並警告他:擋車的行為已涉及「公共危險」與「妨害自由」。在氣頭上的「火爆伯」對司機的話都沒有在聽,也沒有讓公車開走的意思,雙方就這樣僵持在那裡! 公車被擋道後,車內乘客不滿「火爆伯」囂張霸道行為,有人就用手機報警,也有人用手機將擋車過程錄影。警員到達後瞭解現場情形知道只是為了「叭三小?」小事擋車,便規勸「火爆伯」離開,結局是由「火爆伯」與司機互相道歉後收場。由於「雙方均沒有提告」,這場肉身擋車的鬧劇就此落幕! 這則擋車紛爭新聞,特別用警方所說:「雙方都沒提告」作為結語,明理人一看就知道案情就此打住,沒有後續發展了。這樣的結局,社會上多數人士都無法在網上給它按個「讚」!錄下「火爆伯」在車外橫行的那位乘客,更是「不爽」這種「和稀泥」的結局,便將那段錄影PO在youtube的網站,要讓眾多網友瞭解與評理。多數網友看了以後都難茍同「火爆伯」這種幼稚行徑,有網友甚至酸他:「有種不會去攔火車!」 警方處理這件爭端的方式,如果是單純的民事紛爭,個人會給他們按個「讚」,因為不只是解決了爭端,也立即讓打結的交通順暢,於公於私都稱得上「完滿」。只是「火爆伯」的行為除了民事紛爭以外,還涉及其他法律規定,這些觸法行為並不是有人「提告」警方才能介入處理。首先要指出的是「火爆伯」的機車,原先是因為等候紅燈變換,停在道路等候交通訊號的標線內,這是合法的暫時停車,不生違規處罰問題,但他不爽停在後面的公車按喇叭,下車步行與後面的公車司機理論,光憑報上刊出的照片是無法確定情形是否如此?如果他沒有先將機車移置路旁可以停放機車的地方,人離開讓機車停在快車道上,這便與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制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的「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的情形相當。「在快車道臨時停車」,依這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要處汽車(包括機車在內)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罰鍰。「火爆伯」在機車停車地方,逆向步行到公車前面,是走在專供車輛行駛的快車道上,然後站立在公車車頭前怒吼,這時段的身分,已由「機車駕駛人」變更為「行人」;行人「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依這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要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警方在處理這場紛爭時,似乎忘了這些與交通秩序與安全有關的處罰規定? 另外公車司機所說的「擋車的行為已涉及公共危險與妨害自由。」是兩種《刑法》上犯罪的罪名。在公共危險罪方面,指的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條文是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火爆伯的行為,雖不是法條所定的「損壞」,但以肉身作為工具阻擋公車,使公車無法行進,影響所及不只是這輛公車,跟在公車後面行駛的一長串其他車輛都無法前進,已在「陸路」上造成實質上的「壅塞」,則「火爆伯」的肉身擋車行為,已達到這法條所定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明顯有這罪的犯罪嫌疑。 「妨害自由」應是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的犯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火爆伯」的擋車行為雖然稱不上是「強暴」,但是以肉身為工具,逼使公車不能前進,顯然是用肉身「脅迫」公車無法行動,妨害公車司機與車上乘客,以及跟在公車後面許許多多車與人「行」的權利,有犯罪嫌疑也很顯然。 警察人員不問是行政警察、刑事警察或者是交通警察,都兼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的「司法警察」身分,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依該法條第二項規定,立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除非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可以不告不理!「火爆伯」所涉的罪名,並非告訴乃論,怎可未有提告而置之不理?讓人誤以擋車行為係屬正當,會引來更多的「火爆伯」、「火爆哥」起而效尤,這不是我們祥和社會所樂見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7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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