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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訴願權可以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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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權可以保留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一家以F開頭的公司戴姓董事長原係「大陸籍」,2006年戴某放棄了大陸國籍,取得菲律賓的國籍。因此,便用「外國公司」的名義向「股票上櫃買賣中心」申請公司股票上櫃買賣。有關戴某已無大陸國籍,今年初,內政部移民署對其查證,也認為戴姓董事長已不具大陸國籍,「櫃買中心」對申請案件審查後同意過關,也就是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上櫃買賣的申請。但是在報請「期證局」核准時,卻以這家公司負責人住在大陸,所有經濟活動也都在大陸,不能因為負責人換了一個國籍,就可以用外國公司名義上櫃買賣股票,要求「櫃買中心」重新審查。「櫃買中心」再審查以後,推翻了原先准予股票上櫃買賣的決定,將這家公司的申請案退件。這可惹毛了被退件的公司,對外發表聲明,表示要「保留法律訴願權」,不排除向主管的「期證局」及「櫃買中心」採取法律行動,據理直爭。
這件新聞報導還提到:想要股票上櫃買賣的公司,「槓上」主管單位,「創下台灣證券史首例」。這件立場不同的爭議,說是「台灣證券史首例」,個人實在難以苟同。想要股票上櫃買賣的公司與「櫃買中心」,同意或不同意股票上櫃買賣,在《民法》上是一種契約關係,當事人在簽訂契約的談判過程中,產生不同的意見,該是常見的事!不是一方提出申請,他方就得全盤接受。只是有的公司處事低調,申請案雖然被他方所拒絕,也不會大張旗鼓,對外張揚。不能斷言這種事情為前所未有,指這件紛爭就是首例,說法未免過於武斷!不過,「保留法律訴願權」這句話,倒是第一次聽說!
這裡不談論那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紛紛擾擾實體上問題,純只聊聊「訴願權」,在法律上可不可以保留的相關問題?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是《憲法》第十六條明定的人民在行政上的受益權。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是公司法第一條所稱的「社團法人」。「法人」依《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外,在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人既然與自然人一樣是享受權利的主體,當然可以行使訴願權。為了便於人民對「訴願權」的具體行使,我國制有《訴願法》來規範,人民想循訴願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都要遵循這法規定,依法行使。
什麼是「訴願」?依照訴願法的第一條第一項賦予的定義:是指「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這法條的定義來看,可以知道訴願是人民不滿政府機關「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什麼是法條中所稱的「行政處分」?訴願法的第三條也有立法說明,這法條指出:「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在這法條的規定下,可以了解「行政處分」為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的要素,對外表達意見的行為。至於表意的內容,有無法律依據?有無逾越職權行使的範圍?那便是訴願程序要探討的問題。
行政機關無法在訴願程序中將引起爭議的行政問題慎妥解決,訴願人不服訴願程序的最後決定,還可以依訴願法第九十條規定,得於收受訴願決定書後的兩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說雖然是行政問題,到頭來還是有賴司法機關的「行政法院」用判決來判斷誰是誰非。
這件申請股票上櫃買賣紛爭,新聞報導只提到被退件的這家申請上櫃的公司,不排除要對「櫃買中心」及「期證局」採取法律行動,在新聞中無從得知是不是就是「訴願」?真的是「訴願」程序的話,在程序上就得要先行推敲要提的訴願是不是合予訴願法第一條的規定,也就是訴願的對象必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訴願的機關所為的處分是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事先沒有將這兩個問題分析清楚,匆促地提起訴願,就有白忙一場的可能!
從新聞報導提到的股票上櫃買賣手續,要經過「櫃買中心」與「期證局」兩個不同的單位的准許,我不瞭解詳細的程序。不過「櫃買中心」的全名,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只是簡稱。一個單位名稱被冠上「財團法人」四個字,在民法上與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都是平起平坐的「法人」,沒有誰大誰小,誰得管誰的問題。如果一方認為他方有侵害權益的情事,要循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不是訴願程序的對象。「期證局」的正確名稱,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轄的「證券期貨局」是訴願法第一條所稱的「中央機關」,如不服這機關的行政處分,是可以提起訴願來救濟。
訴願的提起,依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期間在法理上稱為「不變期間」,不容許利害關係人自行任意延長或縮短,當然談不上可以「保留」的問題,超過三十日才提起訴願,便是不合法的訴願,在程序上就受到駁回的命運,想要「保留訴願權」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找不到根據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6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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