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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亂闖車道,態度囂張換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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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闖車道,態度囂張換坐牢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家住南投鄉間的洪姓男子,平日身體硬朗,雖然年過半百,仍然不甘寂寞,四處趴趴走,前年十二月間,背著背包來到台北市想領略車水馬龍、人潮洶湧的都市風光,當天走在忠孝東路四段,猛抬頭看到路對面有一家氣派非凡的百貨公司,人進人出甚為熱鬧,想走過去瞧瞧,不顧車道上大車小車不斷地奔馳,走下人行道朝著對向馬路的人行道走去。這時正好有一位巡邏警員經過,看到有人擅闖車道,猛吹哨子想加制止,洪姓男子聽到哨音並不理睬,自顧自逕向對向走去,行駛中的車輛見狀只好大嗚喇叭,緊急煞車將車停住讓他通過。一時交通秩序為之大亂,那位吹哨子的巡邏警員也只好快步冒著危險跟在後面追到對向人行道,攔住後要給他開一紙「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填寫後要求洪某在三聯單的「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簽收時,洪某不爽警員對他開單取締,在書寫「洪」字時,刻意使力用原子筆將三聯單的各聯都予劃破。當警員想將他以現行犯逮捕時,他就拔腿狂奔,警員電召同事趕來支援,才合力將他逮捕移送法辦。
洪某這件「妨害公務」案件後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後,憤世嫉俗的他對於法院多次傳喚都置之不理,拒不到庭應訊,法院只好對他進行通緝。一年後洪某又背起行囊,要到大陸旅行觀光,在機場出境時被警方查出他是通緝犯,才將他逮捕歸案。由於在審判中態度囂張,堅不認錯,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失去了易科罰金的機會,也就是說,洪某縱然背包中裝滿高額鈔票,也是無濟於事,必須要去蹲滿八個月的苦牢!
在天高皇帝遠的鄉間住慣了的洪某,平日行事,根本沒有把法律當作一回事,在他的腦袋瓜子裡,只想到馬路不只是供給車輛行駛的,車可以通行,人當然也可以行走,鄉間的道路沒有劃上那麼多紅的、黃的、白的線條要行人與車輛來遵守。所以,要過馬路的時候想過就過,不會去想有沒有違反交通法律的問題?當然他也不會笨得像螳螂一樣,硬是用血肉之軀去擋行進中的車輛,在過馬路之前都會張望一下兩邊有沒有急駛而來的車輛?衡量沒有被車撞飛的危險,才會乘著空隙迅速橫越!這套行路原則,用在鄉間,固然可通行無阻,但是在交通繁忙的都市裡,馬上便踢到鐵板。城市中的通衢大道,車輛都是首尾相接,一輛又一輛地不斷在行駛,根本沒有空隙讓行人通過。行人想要過馬路,只有在設有號誌或有人指揮交通的路口,依燈號或指揮交通者的手勢在「行人穿越道」上通過。
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行走,「擅自穿越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要受到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的處罰。法條中所指的「車道」,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有立法解釋,指係「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所以「車道」是專供車輛行駛之用,行人在車道上並沒有行走的路權,只能乖乖地在馬路兩旁的的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等設施上行走,想要走到馬路對面的道路,縱然近在咫尺,也必須走到劃有「斑馬線」的「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橫越,這雖然給行人帶來不便,但是為了整體的交通秩序,也是不得已的措施。那位執法的警員要給違規行走車道的洪某交付一紙「舉發通知單」,純粹是依法行事。洪某如果心平氣服,收下通知單等候裁罰機關的罰單,繳了三百元的罰鍰也就無事。只是年紀一大把的洪某,還執著依自己的行事方式來處理問題,當然會給自己惹來滿頭包,等到因為自己的行為被送進監獄,再來後悔已經太晚了!
一件小小的交通違規事件,為什麼會為自己招來牢獄之災?原來執法的警員要填寫的「舉發違規事件通知單」,在未交到違規者手中以前,仍然屬於公務員也就是執法警員所掌管的文書。而《刑法》分則妨害公務罪章第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洪某是在警員要他在通知單的簽收欄簽名的時候,故意用力將三聯單劃破,雖然不是法條所稱的「毀棄、損壞或隱匿」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但劃破的動作已經使這三聯單達到「不堪用者」的程度。法院認為成立了這法條的犯罪,該是無話可說!
關於量刑方面,這罪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最低的二個月,到最重五年的範圍內都可以量刑,不過,為什麼要對被告從輕,從重?都要在判決的理由中有所說明,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所規定的事項,目的是要讓受判決人信服。這件判決對量刑理由所作交代,是指洪某的行為不但是在藐視公權力,到案後還否認自己的犯行,意圖推卸刑事責任,顯現犯罪後態度不佳,所以不宜從輕量刑。而且洪某在此之前曾經犯下公共危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三年,目前仍在緩刑期中,依法也不能再給他緩刑。
從判決這些理由來看,法院並沒有刻意從重判刑。想要爭取輕判的空間並不大,無罪更是缺少機會。洪某操心的該不是這條犯罪,而是以前被判一年十月,緩刑三年的公共危險罪,因於緩刑期中故意犯下妨害公務罪,受到有期徒刑八月處罰的判決確定,宣告緩刑的犯罪,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是要撤銷緩刑的宣告,執行原所宣告的徒刑,所以洪某未來在監獄執行的期間,不只是八個月,還得加上一年十個月。本來只是三百元的罰款,由於個人態度囂張,竟然換來那麼長的刑期,這是洪某使性子的時候,難以想像的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5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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