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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用辣椒水噴人要錢,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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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辣椒水噴人要錢,該當何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的十二月底,一家平面媒體用大標題報導:家住桃園的一名年紀輕輕的楊姓男子,平日大概都在作得到大筆不法錢財的大夢!想多了竟讓自己「走火入魔」,上網學得一種「辣椒水」的製法,依照配方購買酒精、罐裝辣椒加水調配成「辣椒水」,這樣細心調配而成的「辣椒水」,並不是為了自己要享用,而是不懷好意地想隨機選擇一位身懷錢財的「衰」人來品嚐。 當月的二十七日晚間,楊姓男子帶著自己製作的「辣椒水」,搭車來到新北市板橋區,鎖定當地四川路二段的八甲郵局的提款人作為舒展身手對象。沒多久,一名夠「衰」的王姓男子進入郵局提款,就被他鎖定為目標,當王姓男子自提款機上拿到鈔票,他就衝上口中大喊「我要錢!」同時將辣椒水直接朝著王姓男子的臉部噴去,痛得王某本能地用手去護臉部,手中剛拿到的二萬八千元現款便到了楊姓男子的手中,楊某得手以後轉身就往郵局旁邊的暗巷逃走。失去錢財的王某雖然疼痛難當,好像噴的辣椒水辣度不強,痛歸痛,眼睛還是可以睜得開,睜眼後看到歹徒朝著郵局旁邊的暗巷狂奔逃跑,強忍著被噴辣椒水的痛,拚命在後追趕,口中大喊「搶劫」!這情形被兩位見義勇為的路人看到,也奮不顧身加入追捕,很快就追上楊男,並將他制伏在地。這時候在附近巡邏的警網聞報,也及時趕來將楊男逮捕,在他身上搜出一大疊贓物的鈔票與那瓶楊男細心調配的「辣椒水」。 楊男是當場被逮的現行犯,又在他身上搜出贓款和辣椒水,確鑿的證據擺在面前,讓他百口莫辯,除了認「裁」以外該是無話可說了!不過,新聞報導提到楊男最後懊惱地對警方說出一句內心話:「早知道就加多一點辣椒」,似乎是在責怪自己出手不夠辣也不夠狠!才會落得當場被逮的淒慘下場!對犯下的罪行,卻沒有半點悔意! 用辣椒水大面積地噴灑在被害人的臉部,會使被害人臉部感到刺痛,眼睛粘膜受到莫大刺激,短暫失去睜眼觀看的功能,利用被害人無法張開眼睛的剎那空檔,下手取走被害人身上的財物,這種行徑當然是一種犯罪。究竟犯了刑法上的什麼罪?這則短短三百多字的新聞報導,出現了三種不同的說法:首先是撰寫報導的記者先生,一開頭就在文內將楊某定位為「搶匪」;其次是被害人在追捕嫌犯時,口中叫喊的是「搶劫」;最後則是編者先生在大字標題中用的「衰賊」。這三種不同觀點描述的犯罪行為,都無法正確指出楊男犯的是什麼罪! 首先要說明的是記者先生將楊男定位為「搶匪」,所用的「搶」字,在刑法的罪名中可以找得到,但楊男實施的犯罪行為卻不合刑法罪名「搶」的要件。刑法有關「搶」的罪名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的普通搶奪罪,犯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條的內容,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搶奪」這兩個字不論是在刑法的法理上,或者司法實務上都是指乘人不備,公然攫奪他人支配下的動產,將其移轉歸由自己來支配。像在人來人往的馬路上,公然拉斷他人佩戴在頸項上的金項鍊,便是適切的例子。與楊男用辣椒水噴人的犯罪手段並不相同。 被害人手中鈔票被奪走以後,拚命地在後追趕,口中大喊的「搶劫」,雖然意義與刑法上的「搶奪」相差不遠,但並非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罪名。修正前的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定有「結夥搶劫」這個罪名,而且刑罰甚重,「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在宣告戒嚴的地區,這個罪名不只是用在現役軍人身上,一般民眾都一體適用。過去,臺灣地區曾經有過一長段戒嚴時期,少數愍不畏法份子,故意與法律挑釁犯下這條罪,結果連性命都不保。所以「搶劫」這個名詞,就牢牢地留傳在人們的記憶中!緊急的時候,不知不覺就脫口喊出這個已不存在的名詞,與楊男的犯行扯不上任何關連! 編者先生在新聞的標題會用上「衰賊」兩個字,該是要增加閱讀人想要了解這個「賊」的衰運,衰到什麼程度?進一步去閱讀新聞內容的興趣。與新聞主角犯的是什麼罪?也不相關。 「賊」,在社會大眾的心目中便是「小偷」,「賊」或者「小偷」,都不是刑法所用的法律名詞,刑法給予這種行為正式名稱是「竊盜」。普通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第二、要有「竊取他人之動產」的行為。「竊取」在司法實務上是指行為人乘人不知,用和平的方法,將他人支配中的動產,移轉給自己支配,也就是偷偷摸摸得到他人財物的意思。與楊男犯下這件案件,是大剌剌地給人噴辣椒水,再取走被害人財物的手法並不一樣,當然不是犯了竊盜罪。那楊男犯的究竟刑法上那種罪名? 刑法有一種普通強盜罪的罪名,規定在第三百二十八條的第一項,犯罪的要件,也是要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但犯罪的手法則不同於乘人不備的搶奪罪與乘人不知的竊盜罪,而是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作為犯罪的手段,這種種不同的犯罪手段,都要達到「使不能抗拒」的程度,而後取走他人的財物或使他人交付財物。用辣椒水噴人臉部作為犯罪手段,雖不致於對被噴部位的器官造成永久性傷害,但也會使人受到痛苦暫時失去抗拒的能力,所以是一種「強暴」行為,行為人犯的該是普通強盜罪,要受到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2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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