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律時事專欄
酒後駕車,重刑伺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7753
酒後駕車,重刑伺候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酒後駕車,一直是我們社會最困擾的問題,最近一段時間裡,連續有好幾位大學生以及社會菁英,在受到國家多方栽培,還來不及將所學貢獻於社會,就命喪酒後駕車者的車輪下,尤其是一位富有愛心,專事救人的台大醫院急診處的曾姓女主治醫師,夜晚下班後走在斑馬線上過馬路,也被撞倒腦死失去寶貴的生命,讓她本來立志要到落後國家行醫濟世的偉大願望,永遠無法達成!不免令人唏噓、嘆息!
每當酒後駕車者肇事,讓一些本身具有豐富故事題材,未來充滿光明前途的年輕人喪失寶貴生命以後,社會上總會掀起一陣撻伐、譴責酒駕的聲浪!但這些聲浪只有一陣子熱度,熱度消退後,社會又慢慢地趨於平靜。
執法者缺少那股持續的民意壓力,執起法來就沒有那麼帶勁,那些狂愛酒後駕車者以為執法機關已經忘記他們一族的存在,觀望一陣子以後,便無視法律的規定,故態復萌又回到醉茫茫下猛衝直撞的開車快感境界,直到某一天又被警方攔截法辦,或者老天爺不滿這些胡作非為的行徑,輕者施予車毀人傷的懲罰,情節嚴重者甚至會收回駕車者的生命,讓他再也不會在人世間興風作浪了!人受到老天爺的懲罰,除了埋怨自己命運不濟以外,酒後駕車是自己作的孽,能怨天嗎?
酒後駕車被警察攔截查獲,雖然要面對行政罰或刑事罰的處罰,但卻讓駕駛者躲過老天爺的懲罰,因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在0.15至0.24毫克之間,屬於警方罰鍰的範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要當場將所駕駛的汽車移置保管,還要吊扣駕駛執照,更會掣給他一紙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通知單。若酒測值達到刑事罰的標準,則二話不說,移送檢察官處理,這是警方臨檢的標準作業程序。交通工具被扣,就沒有橫衝直撞害人又害己的本錢,對酒後駕車者來說,至少當天不會遭受老天爺的譴責,反倒是好事一椿!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交通部在今年的六月十一日宣布,酒駕新制要在六月十三日起實施。接著內政部警政署也宣布:在同日凌晨開始,實施酒測臨檢大執法。為什麼這兩個主管機關不約而同都選在十三日為加強酒測大執法的日期?原來規定酒後駕車刑事罰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法條,經 總統在是月十一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十三日就是修正法條生效上路的第一天,有關機關為了要給酒後駕車者來個下馬威,配合修正法條的實施,全國同步大執法,至當天下午四時為止,警方共取締了酒後駕車案件一百三十八件,其中一百零七人經過試測,酒精濃度超過O.二五毫克,都依修正法條規定,移送檢察官偵辦;有二十一人酒精濃度達到O.一五毫克,合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由警方自行扣車開罰。可說是成果豐碩。也反映出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對於「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只認為是喊喊的口號,有酒當前,還是酒照喝、車照開。一旦被查獲法辦,或者開車肇事,再來後悔,那就來不及了!
處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增訂的,在此之前,刑法沒有單純處罰類似酒後開車行為的條文,只有在發生致人死傷時,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來處罰,後來酒後駕車案件愈來愈多,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在民意不斷要求下,才增訂了處罰的法條。當時的法定本刑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萬元(銀元)以下罰金。由於刑度過輕,無法遏止酒駕犯罪,乃於九年後的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又公布了這法條的修正案,將法條中罰金刑部分,改為或科或併科罰金十五萬元(銀元)。修正後的罰金加重,並沒有使酒駕者恐懼荷包縮水而不再酒駕,於是又醞釀要加重罰則的修法。第二次修法的修正條文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這次修法犯罪要件沒有修正,法定最高本刑則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的罰金再提高為二十萬元。修正法條實施後屆滿一年,又一再發生社會菁英為酒後駕車者衝撞枉死的案件,民情再度鼓譟修法,企望用重刑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為順應民情又迅速進行修法,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關於酒駕部分,除了刑責加重外,犯罪要件也作大幅變動,原先服用酒類是附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要件,修正法條分成三款不同的犯罪要件,第一款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是以酒精濃度作為唯一的犯罪要件,酒精濃度達到法定的標準犯罪便告成立,沒有他話可說。第二款是:「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這一款也包括飲酒,不問酒精濃度是否少到不夠法定標準,如果有飲酒又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事實,就成立犯罪。可說是一網打盡的防漏措施。第三款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俗稱的「藥駕」。沾了酒駕的光,「藥駕」的刑罰也跟著扶搖直上了!這次修法,有關基本的法定刑仍然維持一百年修法的刑度,只增訂了第二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與刑法的過失致死或致重傷罪的法定本刑最重是二年或一年的有期徒刑相較,真的重很多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7月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