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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一案兩判,該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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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兩判,該如何救濟?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臺中地方法院與檢察署,互不相讓,雙雙都成為報紙社會版頭條新聞的主角,這可不是有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好事,而是一連串的糗事讓記者先生挖到寶,大爆特爆地加以報導。 這件被指為「烏龍」的事件,說源頭得自去年五月間說起:居住在臺中的賀姓與柯姓女子,因為房屋租賃糾紛演成刑事案件,受理的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由於事實未明,就到柯姓女子租住的房屋現場勘驗,在勘驗進行中,賀姓女子出手取走柯女手中的文件,經同去的警員阻止,並當場將文件取回交還柯女。事情本來就此告一段落。不過,柯女不肯善罷甘休,仍出面控告賀女妨害自由。檢方受理後因為案情單純,檢察官就對賀女以強制罪向臺中地方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今年的四月二十六日,臺中地方法院的江姓法官就根據檢察官的聲請,判處賀女罰金新臺幣六千元。收到簡易判決後的賀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要求開庭審理,目前仍由地方法院上訴法庭審理中。不料今年的五月下旬,賀女又收到同法院一位許姓法官在今年的五月二十一日就同一案件所作的簡易判決,判處賀女拘役二十日,可以易科罰金。同一案件,在一個月內由同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兩種不同刑罰的判決,讓收到判決的賀女一頭霧水,不知適從。 臺中地方法院知道案件有一案兩判的差錯後,馬上展開內部調查,才發覺原因出在檢方將同一案件分兩次重複移送審判。中間相隔一個月,後案移送到院方時前案已經終結,才會將案件分給另一位法官審理,以致發生一案兩判的情事。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方面也在烏龍事件爆發後對內部進行調查,發覺承辦檢察官對該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正好配置的書記官調動,前承辦書記官先將卷宗影印,將檢察官請求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的聲請書連同卷宗影印本一併送請法院審理。接任的書記官發現留存的原卷後,以為還沒有送審,又將原卷宗再送審判,才發生一案二判的大烏龍。 院方與檢方對這案件的疏失責任,目前仍在調查中,還沒有正式結論出爐,將來對行政責任調查結果,或許是經辦人誰都沒有錯,或許是縱有一點小錯,嗣後注意事情也就過去了!不過,以一個局外人的眼光來看這一案兩判的事件,主因該是用卷宗影本移送審判所引起,才有一連串陰錯陽差的後續疏失發生。讓人費解的是那位檢察署書記官為什麼要用卷宗的影本辦理送審?本來檢察署也好,法院也好,辦理刑事案件用的卷宗都是原件,很少會使用到影本,除非有特殊的事由。像一案有多數被告,先起訴其中的一名被告,其餘被告尚待繼續偵查,這時才可以將卷內有關起訴被告的資料影印,作成卷宗影本送請法院先行審判。不過,移送的文件中,要加以明說,讓法院必要時可以調閱原卷。總之,刑事案件卷隨案走,案到那裡卷就到那裡,最後案件經判決確定,所有案卷移由檢方辦理執行後由檢方整理歸檔。這件出包案件,被告只有一人,檢察官既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檢方的偵查程序便告終結。卻不將原卷隨同聲請書送審,真難想像留住原卷真意何在?由於移送的是卷宗影本,導致那些本可避免的疏失,才會隨之浮現。 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依第四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原則上要依檢察官的聲請意旨,立即作出處分。不過,也不是照單全收。因為遇到一些特殊情形,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的但書規定,法院是可以作進一步的追究,甚至可以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改分「通常程序」來審判。因為檢方移送前來的卷宗是影本,而非實務上通常使用的原件,細心的法官應該覺察到其中是否另有蹊蹺?合理的懷疑是這案件的被告是否涉及另案,另案如果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輕罪先以簡易程序處刑確定,導致重罪就無法再作實體上判決,豈非有失公平?法官雖然不是包山包海,最低程度也要了解送來的卷宗為什麼會是影本?如果真的多此一查,重複判決的事應可消失於無形。另外在實務上,刑事案件分案的時候,分案室都附有一紙電腦列印的被告刑事案件紀錄表。如果及時查證,也不致發生重複判決事件。現在一案兩判的事實已經造成,說這話都已與事無補,只能供作亡羊補牢事後檢討的參考! 上面所談的都是司法機關疏失改進的問題,怎麼沒有提到受到雙重判決的被告該如何救濟?其實經過宣示的判決,或者不須宣示的判決,已經送達給當事人,法院即應受到判決主文的拘束,除了文字或者內容有錯誤,是可以用裁定更正以外,明知判決出錯,判決主文也不可以隨便更動的,必須等待當事人不服,依訴訟程序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將違法判決撤銷。已經無法上訴的案件,則只有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以非常上訴判決撤銷。 相同的案件如果經檢察官或自訴人重複向同一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法上定有兩種解決方法,如果查明前案已經判決確定,後來受理的案件就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諭知免訴」的判決。後案受理當時前案還在同一法院審理中,後案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諭知不受理」的判決。總之,同一案件重複向同一法院起訴,後案決不可以再為實體上判決。這件聲請簡易判決案件,雖然錯在檢方重複移送,但法院對後案也有查明責任,否則刑事訴訟法對後案該處理的方式,豈非具文? (本文登載日期為101年6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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