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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姪女能爭伯父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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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女能爭伯父遺產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報上出現一則駭人聽聞的新聞:一位自大陸嫁來臺灣已經十多年,現年四十歲的劉女,已經取得臺灣地區的國民身分證,可以從事各種職業。前些日子與丈夫離了婚,所生的兩個兒子都歸丈夫扶養,成為別人眼中的「單身貴族」。說她「單身」絕對正確;稱她為「貴族」那可未必?因為她那份大賣場的工作被炒了「魷魚」,沒有了正常的固定收入,在桃園中壢購買的房屋又需要按月繳納貸款,對她造成莫大的經濟壓力! 劉女的父親有一位大哥劉少民,排起輩份來算是劉女的伯父。這位劉少民是民國三十八年間隻身隨軍來臺的老榮民,以前沒有過婚姻生活,直至民國八十六年間,才與也是大陸籍少他十一歲的鄭靜文結婚,膝下並無子女。不過鄭靜文在與劉少民結婚以前曾生育二女一子,都留在大陸。劉少民年老體衰,在今年的六月間去世。他生前勤儉持家,省吃節用加上努力打拼,走後留下不少遺產,在臺北市松山區的三民路,有一幢市價約值新臺幣二千萬元的公寓、現金存款四、五百萬元,全都由妻子鄭靜文繼承。 由於伯父過世,讓伯母一夕之間晉升為富婆。這情形看在目前生活受到壓力的劉女眼中,不免有點眼紅。便向鄭婦表達自己在大陸的父親,是劉少民現存的的唯一親人,要求鄭婦將劉少民的遺產分給她新臺幣一百萬元,這條件並未為鄭婦所接受。幾經交涉,鄭婦只答應給她二十萬元,這數目不為眼中只有鈔票的劉女所同意,雙方約好上個月的六日下午,在鄭婦住處再行談判。鄭婦也準備好到郵局領取二十萬元的取款單,就等著談妥後一同前往領款,了卻這椿糾紛。 第二天,劉女依約定來到鄭家,二人在客廳中談判,過程中雙方言語起了爭執,劉女一時按捺不住性子,衝向坐在椅子上的鄭婦,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年逾古稀的老太太,怎能抵擋住年輕力壯的劉女攻擊,沒有多久就告一命嗚呼。劉女眼見出了人命,倒一點都不慌亂,將屍體拖進房內,放在床上,然後將窗戶關閉,房門反鎖,裝成意外死亡的樣子,才從容離開。鄭婦被掐死後,直到當晚與鄭婦同住的江姓婦人返家,發覺鄭婦房門緊鎖,呼喊不應,覺得有異,求助119,消防人員到場後破門進入房內,發覺鄭婦躺在床上,已氣絕多時,警方初步研判認係死於意外。直到十多天後死者的兒子自大陸前來奔喪,才由檢察官偕同法醫進行相驗,驗出死者頭頸部有掐傷的指印,這才分案偵辦。 警方從相關人的口中,獲得大陸姪女要求分與遺產的線索,調閱電話通聯紀錄與案發當天附近的監視錄影帶,查出死者生前與劉女電話聯絡頻繁,死亡當天劉女也曾出現在鄭家附近,認定劉女嫌疑重大。本月八日趕到劉女住處,劉女一見警方到來,即坦承鄭婦是她所掐死,殺人原因是伯父生前沒有受到好照顧,可能是被死者虐死,自己父親是伯父唯一親人,要求分一百萬遺產也不給,一時氣憤才會出手。 儘管劉女她將殺人的理由美化成被害人咎由自取,死有餘辜,畢竟她自己毫無權利可以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未來必須要面對殺人罪的懲處,那是毫無置疑的事,這裡不去提它,要談的是她有沒有權利爭取伯父遺產一百萬元的問題? 談到遺產的繼承,就得先從被繼承人劉少民的身世說起:新聞報導已經提到劉少民隻身來臺,然後結婚,但未生育子女,身邊的親人,只有配偶張姓婦人一人。遺產的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具備這法條所定順序身分的人,都享有依順序先後繼承已往生者遺產的機會。有第一順序的人在,第二順序的人就只有靠邊站。因為第一順序享優先繼承的權利。有第二順序的父母在,第三、第四順序的人也沒有繼承的權利;只有配偶也就是夫或妻是例外。因為依民法的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只是配偶在與其他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要受到減縮而已。在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像兒女、孫子女等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父母或第三順序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被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被繼承人並無這些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全部遺產都歸由配偶一人繼承。 在新聞報導中,有提到劉女說詞,指她的伯父劉少民在大陸只有她父親一個親人。劉少民在臺灣雖然結了婚,但無子嗣。在大陸的弟弟果真如劉女所說是他的親弟弟,而不是什麼堂兄弟、表兄弟之類,在今年的六月間劉少民過世的時候人仍然健在,那就屬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劉少民的遺產,應繼分是二分之一。不過劉女的父親是大陸地區的人民,要繼承臺灣地區被繼承人的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六十條但書的規定,要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依這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繼承的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說了大半天,都沒有提到劉女可不可以繼承的問題。姪女與伯父,在民法親屬編中,屬於四親等的旁系血親,還排不上法定繼承人的序列。當時能拿到二十萬元就走,豈不皆大喜歡,總之,一個貪字害了她!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8月1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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