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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家庭暴力,法院可頒防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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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院可頒防暴令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一家平面媒體報導一則有趣的新聞,讀來令人莞薾,值得與大家分享。新聞的內容是指:基隆市有一位在卡拉OK店任職的葉姓小姐,在工作中認識一位經常來店消費,在當地報關行任職的林姓男子。結識之初,葉女並不知林某為有婦之夫的人。後來得知後,林某又誆她:自己雖已結婚,但與妻子感情不睦,目前已經分居,這些話讓葉姓女子有了想像的空間,便與林某交往,二年前雙方進而成為同居人,林某仍然一再騙她,自己會與妻子離婚,要與她結婚。葉女雖然聰明過人,但在林某甜言蜜語的哄騙下,甘願成為他的「小三」。 葉女與林某相處日子一久,林某便收起裝出來的「溫柔」,顯露出隱藏的凶暴個性,稍不如意,就對葉女拳腳交加。 去年的十一月間,林某因為不滿葉女不接他的電話,竟然在街頭就對葉女拳打腳踢,然後還拉她回到同居處所繼續毆打,使葉女的頭部、臉部、臀部與手肘等處都受到挫傷。葉女也不是省油的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並略知一些維護權益的法律知識。這次受到令她痛心的傷害,再也不願忍受,馬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料,法院准她聲請的《暫時保護令》,卻依照林某的戶籍住址,向他的家中為送達。這紙保護令上,詳細記載葉女與林某交往同居與受到林某毆打的情形,都被林某的妻子一覽無遺,這才瞭解丈夫在外面有了同居的女人,難怪丈夫近來經常出現一些離譜的現象,像下班後不接手機,夜不歸宿。 一個女人最不能忍受的是自己親愛的丈夫身旁多出了第三者,林某的妻子當然沒有例外,馬上根據送上門來的資料,對葉姓女子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葉姓女子也不甘示弱,對林男提出傷害的告訴。後來林妻與葉女見了面,葉女向林妻告白說,自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只是防備林某再次傷害,林某受到保護令的限制,無法再找她了!這樣對林妻的婚姻,也是一層保障,為了不想將事情鬧大,她已撤回對林某傷害的告訴。林妻經過深思後,覺得葉女這段話不無道理,而葉女曾經離過婚,單身撫養一個小孩,處境值得同情,同為女人何必苦苦相逼,決定在開庭的時候也當庭撤回妨害家庭的告訴。後來是否如她所想撤回告訴,媒體沒有後續報導,就這兩位女人過招來看,處處都顯露出她們的高度智慧,兩個有智慧的人碰在一處,相信結局必定是完滿的。 這裡暫不理會兩個女人的戰爭,先來瞭解一下什麼是法院頒給葉女的保護令?我國這些年來經濟雖然突飛猛進,人民生活獲得徹底改善,看看街頭巷尾到處都是自用的小汽車,便可得到證明。不過,人民的素質卻未能隨著生活的改善而大幅提昇,暴力事件仍然有增無減,尤其是家庭暴力盛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多數是家庭成員中居於弱勢的婦女與兒童,這些很難向外發聲的人,亟需要法律加以保護。政府有鑒於此,在民國八十七年間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專事保護弱勢的家庭成員,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保障他們自由選擇安全生活的方式與環境的尊嚴。由於顧及的層面繁多,內容分為民事、刑事,父母與子女間的措施以及預防與治療等等的程序與措施,洋洋灑灑,可說是巨細無遺。無法在短短的篇幅中一下子全說清楚,這裡只是選擇葉女所採取保護自己的〈保護令〉來作說明。 保護令在這法中全名是〈民事保護令〉,簡稱為保護令。為什麼會被冠上「民事」兩字?由於這一階段程序的進行,屬於溫和的民事規定,冠以「民事」是避免與所規定的刑事程序混淆。民事保護令依這法的第九條規定,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的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第十條的規定,是由被害人出面來聲請的,誰是家暴事件的被害人?當然指的是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不過,能成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必須是與家庭有一定關係的成員,這法的第三條也對家庭的成員,依據身分、血緣、親等的關係,定出可以適用的成員範圍,包括:「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以上列舉的家庭成員們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可以適用的範圍。 由上述法條來觀察,所謂家庭成員,並不以住在同一屋簷下為限,只要是法條規定的家庭成員,都要受到保護,所以侵入離過婚的前妻現在的住所,對她施暴或騷擾,已不與他同住的前妻就是被害人。這案例中的葉女,是基於現有同居關係的身分,聲請保護令獲准。可以看出承辦的法官對個案就是持這種看法。 家庭成員間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被害人就可以用書面,也就是聲請狀,敘述需受保護的理由向當地的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案件上,發現被害人有受保護的需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院受理案件後應進行不公開的審理。在審理中為保護被害人,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審理終結後,認被害人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時,應核發通常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等等。 相對人如有違反保護令的情形,依這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7月2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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