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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人,怎可上網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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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怎可上網買賣?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的五月間,新竹市傳出一宗年約一歲半的小女嬰為人凌虐受到重傷,到了昏迷不醒的程度,由於小女嬰並未申報戶籍,治安機關深入調查後,竟牽出一宗案外案來。根據新聞報導:原來涉及凌虐案的小女嬰母親吳姓婦人,在辦案人員調查時,坦承自己不是被虐女嬰的親生母親,這小女嬰是透過網路交易,用新臺幣七萬元向一位廖姓婦人買來的。她之所以會出錢向人購買嬰兒,是因她深愛的男友遲遲不願與她結婚,好不容易懷孕了才說服男友同意宴請客人,宣布喜訊。不意宴客後不久,她便流產,男友又不願意與她去辦結婚登記,為了挽回男友的心,只好假裝自己懷孕,然後上網向廖姓婦人買下女嬰,作為自己親生女兒,由於時間沒有配合好,足足懷了十二個月的「胎」,才「生」了女嬰。又因廖姓婦人已將小女嬰報了戶口,怕買嬰兒的事穿幫,才沒有立即為小女嬰申報戶籍,想不到沒有為小女嬰報戶籍,竟爆出這買賣嬰兒的案外案。 檢警人員根據吳姓婦人的供詞,查出女嬰的生母廖姓婦人的相關資料,隨即傳喚廖姓婦人到場,廖姓婦人說出她是生育三個小孩的母親,目前卻無小孩在身旁,生下的老大是被他人合法收養,老二、老三都是上網尋求買主,在網路上談妥交易條件後,出賣與人。賣給吳姓婦人的是老二,目前老三仍然下落不明,檢警雙方正在追究出售嬰兒的刑事責任。 自從網路發達以來,民眾想要購物可就方便多了。人在家中坐,面對著電腦螢幕,只要上了網動動手指或鍵盤,要買什麼就有什麼,日用的、時尚的、三C的,應有盡有,有些人還將那些家中用不到的物品也上網脫售,有進有出,可說是熱鬧非凡。意想不到的是會有人連小嬰兒都貼網求售,居然也有網友光顧出價購買,雙方在網路上完成交易,各取其需似乎不亦樂乎!其實他們有沒有想到,緊接在快樂的是連哭都哭不出來的刑事責任。上網買個小嬰兒,應該是稀鬆平常的事,值不得大驚小怪?怎麼會引來刑責呢? 問題出在他們買賣的標的是小嬰兒。嬰兒雖然小到只會用哭鬧來表達自己心中的不滿,但她也是一個有呼吸,有生命的人。人是權利的主體,怎可以淪為買賣的客體呢?現在實際上已經發生買賣嬰兒的事實了,這些買賣嬰兒的人,觸犯的又是那些法律呢? 我國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法條,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增訂的,增訂的目的是因為當時人口買賣逼良為娼的惡行嚴重,為了維護人權,有效遏止這種惡劣行為,特別增訂獨立法條予以制裁,並加重處罰。有關禁止人口買賣行為部分,規定在這新增法條的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中有關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已提高為三倍,並改為新臺幣。將小嬰兒作為買賣的標的,小嬰兒既然是人,便符合條文中的「買賣人口」的犯罪要件。 「買賣」這個名詞的意義,刑法並無法條加以詮釋。但買賣是民法債編上一個重要的契約名稱,要探討買賣的意義,就要回到民法中去尋求根源,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由這條民法的條文來看,可以知道買賣契約是一種有對價關係的雙務契約,必須有二方面的當事人才能成立,也就是一方是出賣人,向他方也就是買受人表示有某種物品可以出售,買受人也向出賣人表明願意用某種價格購買某物,雙方當事人就買賣的標的與價金的數額意思合致以後,買賣契約便告成立。至於價金是否已經支付,則不是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買賣契約也是一種有償契約,買賣契約成立後,物的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與買受人的義務,同時要有向買受人要求支付價金的權利。物的買受人也有要求出賣人移轉財產權的權利,同時也有給付價金的義務。所以買賣雙方當事人都互為債權人,也各互為債務人。 民法上的買賣標的是有財產價值的物,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但並不包括人,以人作為買賣的交易標的,就不能完全引用民法的規定,所以刑法會另訂法條來規範。刑法對「買賣」沒有特別的定義,民法上的買賣契約的法理,當然可以作為參考。買賣既然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合力才能完成的行為,對於買賣人口,買賣雙方都應負起買與賣的相同刑事責任。至於量刑方面由審理案件的法官,根據雙方惡性的輕重來決定,不必求其一致。 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保護的兒童,依這法的第二條規定,「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同法第三十條第八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違反第三十條的規定,在行政罰方面,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的特別規定,這件爆發買賣兒童的案例,買賣雙方都是成年人,她們是將兒童作為買賣的標的,自係利用兒童犯罪。刑法或其他特別法,也未另有對買賣兒童的行為,作出刑事處罰的規定,所以依法還要依上述法條,加重法定刑至二分之一來處罰,刑責實在不輕!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6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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