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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尋人法律有多種,意義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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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人法律有多種,意義各不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在一處傳統市場擁有一處攤位,出售時尚女衫維生的陳彩雲,是一位單親媽媽,與現讀國一的寶貝女兒陳靜芬相依為命,居住在學校附近一幢公寓的三樓。女兒個性沈默,不大與人往來,平時除了上學,就呆在家中做小宅女。幫媽媽把家中該做的家事打理得整然有序,不讓她母親操心。幾天前還對母親說,要在母親節這天用過年時長輩給的紅包獎金,請媽媽到餐廳去吃一頓大餐來慶祝。做母親的陳彩雲聽了以後,口中雖一直推辭,內心卻挺高興的,畢竟女兒已經長大了,懂得回饋親惰。 母親節的前三天也就是週四那天,陳彩雲照常一早到市場做生意,與那些菜籃族的婆婆媽媽打交道,到了十點多鐘,忽然接到靜芬學校班導師的電話,告知靜芬沒有請假,也沒有到學校上課,詢問有沒有發生事故?這種情形是以前沒有發生過的,知道事情不尋常,生意也不做了,馬上收攤回家找女兒。家中門鎖得好好的,女兒則不見蹤影,再檢點財物並無損失,也沒有留下半點線索,只是少了幾件女兒平時換洗的衣服和一個背包,一個小錢包也不見了。因此判斷女兒該是離家出走,至於出走的原因,則百思不解,只好趕到學校裡找女兒的導師。 心急如焚的導師,也是一籌莫展,想不出一個好方法來。最後,導師建議她先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助查尋。另方面把女兒出走的事情,告知親朋戚友,留心查訪。因為小女孩帶的錢不多,沒有錢寸步難行,一定會向親戚求助。有了線索,事情就好辦了!在百般無奈下,陳彩雲只得聽從導師的建議,向轄區派出所報案,請求查尋下落不明的女兒。 陳彩雲平日與親友以及左鄰右舍相處,習慣上都以笑臉迎人,大家對她的印家都不錯,知道單親家庭的女兒離家出走的事都非常關切,願意幫她找尋。住在同公寓的邵伯伯還特地到她家中來告訴她,最近看到一則新聞,臺北市有一位年紀只有十一歲的黃姓國小學童,由於身分資料被人冒用向人借款不還,結果成為最年幼的通緝犯。沒有幾天,小男孩就被警察協尋到案,護送他到至少年法庭的時候,小男孩還天真地問警察伯伯:「什麼叫通緝?」因此這位邵伯伯認為要把可愛的靜芬找回來,應該利用新聞報導中提到的「協尋」與「通緝」的程序,讓警察人員動起來,在短時間內必定有效果。他建議陳彩雲到法院走一趟請法官幫幫忙,啟動協尋或通緝的機制來找人。 女兒出走以後的陳彩雲,一直心亂如麻,坐立難安,那有心情去思考這些問題,只好先謝謝人家,說自己會仔細考慮。忙進忙出,直到晚上十一點,電話鈴聲響起,接聽後對方說是臺中車站的鐵路派出所,陳靜芬已由派出所尋獲保護中,要她火速前至往領回。這天大的喜訊,讓陳彩雲轉涕為笑,連忙請親戚幫她開車南下,接女兒回到家中!已是隔天凌晨。匆忙中從陳靜芬口中得知:昨天她所以會不告離家,是因為在學校中遇到幾位同學的霸凌,向她要錢買母親節禮物。對方人多勢眾,她怕吃眼前虧,只好把原留著要請母親吃大餐的兩千元交出去,他們還嫌少,要她第二天再交二千元,否則要讓她皮肉痛。這件事她既不敢告訴老師,也不敢同母親說。母親節快到了,沒有錢怎麼請母親吃飯?上學又怕再被霸凌,幼少的心靈抵不住雙重壓力,因此選擇出走。想不到出走的壓力更大,正在臺中火車站徘徊苦思下一步該怎麼走,就被警察盤問帶到派出所去。陳彩雲聽了女兒的述說,不想多加責備。在上學時間就帶著女兒上學去,讓她早點恢復正常的生活,順便向老師說明女兒逃學原因。至於被霸凌的事就由學校去處理,她也不願過問。 女兒平安回來,那位邵老先生所說的協尋與通緝兩招,當然派不上用場。多愁善感的陳彩雲還是想到,凡事有一必有二,女兒有了第一次出走經驗,未來遇到不如意的事,很有可能重施故技,因此想知道那兩種尋人的方法,能不能用在出走的女兒身上? 這次迫使陳靜芬出走,導因是校園霸凌事件,像霸凌陳靜芬的同學,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刑罰並不算輕!陳靜芬只是被霸凌的犯罪被害人。由於大人們平時沒有教導她抗壓的方法,才不敢告知老師與家人,選擇了出走來逃避,還好沒有遇上那些張牙舞爪,吃人不見血的壞人,否則畢生的幸福有可能斷送在出走上! 至於邵伯伯指導陳彩雲的協尋與通緝,在法律上雖然都是尋人的方法,但所尋找的對象都不是被害人。協尋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中,所適用的對象是行蹤不明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與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虞犯,少年的年齡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陳靜芬的年齡雖合於少年的條件,但她並沒有觸犯刑罰法律,並非少年犯。少年虞犯的條款中,雖列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一款,但陳靜芬只逃學與逃家一次,並非經常,所以也不合虞犯的條件,少年法庭對她無權處理。通緝是刑事訴訟法所定對被告強制處分的一種。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陳靜芬既非刑事被告,法院更無理由對她通緝。陳彩雲在女兒失蹤後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依內規「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的行政命令規定,受理報案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連線全國各警察機關加入查尋,作業程序依據的雖是行政命令,效果照常驚人!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5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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