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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緩刑被撤銷,必須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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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被撤銷,必須入監執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女藝人蕭淑慎的芳名,似乎與媒體頗有緣份,經常在各種媒體出現,可惜的是近期媒體報導內容,負面多於正面,難為她演藝生涯添分。原因是蕭女近年來與毒品結上不解緣,始終鼓不起勇氣拒絕它。九十七年十一月間,因為毒品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當時法院體念是初犯,期望她因判刑而警惕自己,遠離毒品,重作新人,特別宣告緩刑四年。判處的徒刑宣告緩刑,就不必入監執行,緩刑的四年期間屆滿,原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與未受罪刑宣告相同。 蕭女對於法院苦心孤詣施予恩典並不領情,我行我素繼續施用毒品。在緩刑期間內因為附有保護管束,必須在九十八年五月七日、六月十八日暨七月二日的規定日期向士林地檢署觀護人報到,接受尿液檢查,在這些日期抽驗的尿液,都被驗出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的反應。檢察官根據驗尿的報告,認為她有多次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將她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為是數罪併罰的執行刑,可以易科罰金,去年底已經繳清易科罰金新臺幣三十九萬六千元,這部分的刑期算是執行完畢,不會再有入監執行的顧慮。不過她在九十七年十一月間被判的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因為宣告緩刑未執行,她在緩刑期內再犯罪,檢察官根據這一事實,聲請士林地方法院撤銷她的緩刑。士林地方法院依據檢察官的聲請,已經用裁定撤銷緩刑,裁定一旦確定,蕭女必須入監執行一年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蕭女在後案判決確定後繳清易科的罰金,並在現場接受記者的訪問說:「希望檢察官不要撤銷緩刑,讓我能夠自新,重新面對未來!」這些話似乎說遲了一點,檢察官早在她繳納罰金前二星期即聲請法院撤銷她的緩刑,法院也在她繳罰金的當天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都沒有聽到她發自內心的這番話。就算提前三週繳清罰金並說出這些話,也難以動搖檢察官與法官的決定,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對撤銷緩刑,著眼點是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中,行為有否恪遵法令,作為撤銷緩刑的依據。受緩刑宣告者在判決確定後,必須要警惕自己不再犯錯,怎可一而再,再而三地踏上犯罪之路,等到後案判決確定,再來說自己以後要改過自新,似乎為時已晚! 一個人的行為不當,觸犯國家的刑事法律,本應受到刑罰的執行。不過,執行拘束身體自由的自由刑場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要在監獄內拘禁,而監獄內龍蛇雜處,個性惡劣的人,不在少數,一個品性善良,偶而犯錯的人進入獄中與他們共處,很容易被他們的惡習所感染,在監獄中住上一段日子,好人有可能成為壞人。監獄中雖有教化人員從事教誨工作,教導受刑人改悔向善,但對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來說,因執行時間不長,難以收效,刑罰的效果,適得其反。因此法官遇到初犯的被告,而必須處以刑罰的時候,都會再三考慮避免處以短期自由刑,萬不得已時,也會想盡方法不讓受判決人進入監獄服刑。既對受判決人處以短期自由刑,又不想讓受判決人進入監獄服刑,不是明顯有矛盾嗎?不錯,矛盾是有的,但在刑法上有兩種轉化制度可以化解:第一、是徒刑易科罰金;第二、是宣告緩刑。這兩種轉化制度都有一定的條件,不合法定條件,法官雖有心不讓坐牢,也是愛莫能助。易科罰金規定在刑法第四十一條,條件是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原則上都可以用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二便是宣告緩刑,條件是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蕭女第一次犯的罪合於這些條件中的兩項,所以得到法院緩刑的宣告。但是緩刑制度是專為一些惡性輕微的被告、偶發犯以及初犯改過自新所設,如果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到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確定,可見受緩刑宣告者並非初犯,或者未因緩刑的宣告而改過向善,都不宜給予緩刑的寬典,因此刑法第七十五條明定應將緩刑的宣告撤銷,其間執法者並無裁量的餘地。同樣情形,所犯的罪只受到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的宣告確定,因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惡性也非重大,刑法特於第七十五條之一中訂為「得」將其緩刑宣告撤銷。承辦法官對於是否撤銷緩刑,就有裁量斟酌之權,通盤觀察受緩刑宣告者所作所為,足以認定原宣告的緩刑,已難收預期改過自新的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者,就可以用裁定撤銷緩刑。如果認定雖有另犯他罪的事實,但尚未影響原緩刑判決者,也可以認定原判決給予緩刑的決定,並非不當,而將撤銷緩刑的聲請駁回。 這位女藝人是在緩刑期間內,漠視法律規定,一連三次被查出施用安非他命,雖所犯的罪都可以易科罰金,但可以看出她戒除毒品的決心不足,裁定將其緩刑撤銷。緩刑撤銷後,必須執行原宣告的刑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100年1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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