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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怎可在磅秤上動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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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在磅秤上動手腳?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先後在報上看到臺北縣、市有多處市場或黃昏市場的攤販,出售的貨物價格雖然較那些正當經營的商人售價便宜許多,卻在所用的磅秤上大動手腳,經人檢舉後被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派員在各地密集檢查而現形,這些被查獲的不法業者已先後被移送法辦的消息。

這一波被查獲的扣除法定誤差值後不符標準的共有十多台磅秤,其中最離譜的莫過於在臺北市的湖光市場查獲的一台磅秤,檢測人員用二公斤四點八公斤的標準法碼來測試,秤盤上竟顯示出重量為五公斤十二公斤,比真正的重量各多出2.5倍。很顯然這磅秤是被動過了手腳!

另外據檢測人員表示,這些被查獲不符標準的磅秤,大部分是市場周邊販賣水產、海鮮攤位者所使用,這些業者還有一招掏空顧客口袋中鈔票的手法,那便是將浸泡在水中的水產或海鮮撈起的勺子,原本鑿有許多孔洞用來漏去多餘的水,將瀝去水分的水產或海鮮放在磅秤上過磅,這才合予公平交易的常規,他們卻故意用透明的矽膠將勺子的孔洞封閉,使勺子中的水與海鮮一併裝進塑膠袋中稱重,讓顧客不只是付錢買海鮮也以同樣價格買到了毫無用處的水。

在這波以前,標檢局人員也曾在三峽鎮公有市場外圍查獲一位戴姓賣魚的女攤販在磅秤上搞鬼,測試人員用二公斤的標準法碼測試,可以在她的秤上稱出三點二五公斤的重量。依照度量衡檢查標準,兩公斤的磅秤,誤差值必須在正負50公克以內、七公斤的磅秤,誤差值須在正負100公克以內才合標準。戴女的磅秤遠超過誤差值四十五倍,而這台磅秤,還是經過檢驗的有牌產品,顯然有動過手腳。後來被以刑法上的違反度量衡罪及詐欺罪移送法辦,在檢察官偵查中,她本來極力否認有作壞事,經過開導,才承認坑人的磅秤是向開發財車的人低價購來使用。檢察官因她已承認犯行,經過她的同意,出具不會再犯的切結書,並捐款一萬元給國庫,才給予一年期間的緩起訴處分。

我國刑法分則第十四章,是懲處偽造度量衡犯罪的專章,另外國家還訂有度量衡法,專事規劃度量衡制度,為什麼會有「度量衡」的制度呢?其實「度量衡」三字是三種不同量度物品材積器具的總稱:其中的「度」,就是度長短,也就是用尺或者其他的工具去度量物件的長短和面積的大小;「量」指的是量計物品容積多少的器具;「衡」指的是衡輕重,也就是用秤或其他器具來衡量物件的重量。目前我國度量衡的標準,依度量衡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是依照國際通用的單位制作為計算的依據,長度是以公尺為單位;容量是以公升為單位;重量是以公斤為單位。度量衡的器具,必須有一定的定程,用來維護交易的公平與公共的信用。如果故意違背標準的定程,使度量衡的正確性受到破壞,勢將嚴重影響到交易上的誠信原則,刑法的偽造度量衡罪章就是針對這此點規定了三項犯罪:第二百零六條是意圖供行使之用所製造、變更違背定程的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三十倍,並改為新臺幣。以下均屬相同。)。第二百零七條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百零八條是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普通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種是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報紙報導的案例,並沒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製造、變造或販賣違背定程度量的情形,只是經營攤販者出售物品時行使違背定程的度量衡被查獲,無關製造、變造或販賣違背定程度量衡的行為,這部分暫且不談。只就行使部分來說明,法條中所謂「行使」,是指將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器具,當作合於定程標準的度量衡器具來使用的意思,這些被查獲者都是販售貨物的攤販,從事出售特定物品為業務,必須利用「衡」的器具,通常是標有定程的磅秤作為衡量交易數量的工具,在刑法上即屬於執行業務的人,他們使用違背定程磅秤的行為,要依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的業務上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來處斷。所處刑罰較普通人犯的罪為重。

另外要提到的是刑法處罰使用違背定程度量衡罪的立法目的,是在維護公眾交易的信用,行為人只是想使用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在交易上偷斤減兩,超過誤差值不多,從中得些不義之財,雖然有點行詐的味道,被查獲後依據這罪來處罰也就足夠。如果是昧著良心,想利用違背定程的度量衡作為詐騙的工具大撈特撈不法所得,那就不是這法條立法本旨所在,當然不排除刑法詐欺罪的適用。那些被查到超逾法定誤差值到幾十倍的磅秤和那些將勺子漏孔用矽膠封住,將水當海鮮賣,都是刻意加工想詐騙顧客錢財的行為,過去刑法有牽連犯制度的時候,法官都會認為所犯違背定程度量衡罪與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詐欺罪之間,有方法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就依牽連犯的理論用刑罰重的詐欺罪論罪科刑。民國九十四年間刑法大翻修時已將可以一重處罰的牽連犯制度刪除,目前這種狀況是要數罪併罰,分別用詐欺與違背定程度量衡兩罪來處罰!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10月1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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