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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拉K」,怎可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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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K」,怎可駕車?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一位年輕的鄭姓男子,深夜裡駕著一輛名牌轎車在馬路上快速蛇行。巡邏警員發現後以為是酒醉駕車,深恐會肇事禍及他人,便鳴著警笛駕車在後急追,要他停車受檢,豈知駕車的人反應遲鈍,不但沒有即時停車,還是照常彎曲前行,費了一陣子工夫才將車子攔下。車門一打開,站在車門外的警員便聞到車內透出一股嗆鼻的怪味道。經過一番盤問,原來鄭姓男子雖然未曾飲酒,可是將毒品「K他命」磨成粉狀,裝在煙管中,一邊開車一邊吸用,由於毒性的關係,雙手無法控制住方向盤。面對著警員,還是恍恍忽忽,一副弔兒郎當什麼都不在乎的樣子,讓執法的員警也傻了眼!當警員告訴他「拉K」駕車的行為要被移送法辦,他還大聲抗議說:「拉K」並不犯罪?我又沒有飲酒駕車?憑什麼要將我移送法辦?」

    鄭姓男子說的沒有錯,他駕車蛇行雖是事實,但沒有飲酒,只有「拉K」而己。「拉K」,為什麼會被移送法辦?這不得不先從拉K的意義說起:

     「拉K」是年輕族群口中的「火星話」,沒有說清楚可能大多數人有聽沒有懂,「拉」在這裡是一個將某些物品送進嘴裡的動詞,帶有法律名詞「施用」的意義。「k」,俗稱「K粉」或「K仔」,一般稱作「K他命」,官方的正式名稱則是「愷他命」(Ketamine),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精神科使用的麻醉藥物。主要副作用會引起嘔吐、使人智力衰退、說話迷糊、口齒不清、情緒不穩定、行動功能受損,而且會產生分離式的幻覺,情況嚴重的會使中樞神經麻痺,甚至喪命!

由於「拉K」久了也會產生依賴性。服用後會引起人的情緒興奮、精神高昂。所以在一些夜店、舞廳與狂歡、派對場所大為流行。因為具有成癮性、濫用性與對社會的危害性,主管機關已將其納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的第三級毒品予以管理。目前施用毒品要接受刑事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十條只對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有刑罰的規定,前者包括施用海洛因、嗎啡與鴉片等等。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則為施用大麻、安非他命與潘他唑新等等,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列為第三級毒品則無處罰的明文。單純為了自己施用而持有三級毒品,施用行為既不犯罪,則因施用而持有,也在不罰之列。如果鄭姓男子被查到的是大數量一包包或者是一粒粒的K他命,目的是用來準備出售與他人施用,那就沒有什麼便宜可撿了,因為這是犯了這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的「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光是有販賣的企圖心,而持有K他命的行為,刑罰就是那麼重,那進一步被查出有販賣的情事罪會更重嗎?事實的確如此,這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訂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這罪是將販賣的行為與製造、運輸的行為列為同一系列的犯罪,有這三種行為中的一種,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要以為施用第三級毒品沒事,就代表與第三級毒品有關的行為也會跟著沒事!有這想法那就大錯特錯了!從上面所舉的法條來看,法律除了施用第三級毒品沒有處罰規定外,其他相關行為都沒有輕易放過,而且隨著犯罪情節的昇高,刑罰也就愈來愈重!想與毒品搭上邊的人千萬要三思而行!

鄭姓男子是正在施用第三級毒品的時候為警查獲,本來是施用毒品的現行犯,由於法無處罰施用三級毒品的明文,對法律略知一二的嫌犯才膽敢對著警員嗆聲,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沒有處罰明文就是沒罪,警員也只好摸摸鼻子,任憑嫌犯發洩幾句。不過,最後警方還是找到一個「拉K」不能安全駕車而駕駛的罪名將他移送法辦。這罪名可不是警方由於嫌犯的嗆聲,隨便給他扣上的!而是他的行為該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犯罪,光提法條的條號,社會大眾或許不大了解,若說明這法條就是酒醉駕車罪的依據法律,則不少人都會有原來如此的感覺。因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格言,早已深入人心,尤其是警方近年來為了維護社會大眾行的安全,嚴格取締酒醉駕車事件,已經使不少既貪杯,又愛駕車的人士觸犯了刑章。酒醉駕車,可說是目前刑法上最夯的犯罪,拉K的行為跟酒醉駕車罪似乎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什麼會將二者拉攏在一處?原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我們仔細地看,這法條是將四種都由外力界入,而無法好好抓緊動力交通工具方向盤的犯罪態樣,規定在同一法條中,以節省逐條訂定的煩瑣。四種不同態樣的犯罪,以酷愛杯中物肇事的案件為最多,其他三種態樣犯罪默默無聞,好像聊備一格而己,這次總算有人冒出頭了!

也許有人不解,施用三級毒品,既然法無處罰明文,為什麼施用後駕車會被移送法辦?其實這是立法的目的不同的關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立法,重在交通安全的維護,K他命已被列為毒品管制,施用後亦有可能出現危及他人的副作用,顯現與立法的犯罪意旨相符,與施用第三級毒品要不要負刑責無關。鄭姓男子的被移送,一點都不冤枉!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6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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