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火車票不可加價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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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不可加價轉售!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在臺北市某銀行任職的女行員,今年年初,參加服務單位同事的團購活動,上網預購到「臺鐵」台東到台北的莒光號火車車票兩張,每張票價新臺幣六百二十元。就在乘車曰的前幾天,臨時多出了一張車票,她就上網貼文求售車票,沒多久就有人依她出售的條件,將一千元匯入她的帳戶,她就將車票寄給匯款的人。本來這是一宗皆大喜歡的交易,願買的人雖然多花了三百八十元,但買到想買而無法在車站買到的車票。讓自己可以按預定日程上路,拋開多付出的鈔票不說,也覺得很窩心!這位女行員手頭多出的車票,如果不去理它,過了乘車的班次,便成為廢紙。拿到車站退票,不但費時費力,還要被扣手續費。舉手之勞上了網,不只是讓她多出的車票順利出脫,帳戶中還多出三百八十元的存款。當然是樂在心頭!這樣的好事,後來卻讓這位女行員被警察機關移送法辦,追究她的刑事責任。這宗好事為什麼會演變成犯罪的結果呢?
原來現行的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這裡的罰金數額指的是銀元,目前已依刑法施行法提高為三十倍,貨幣的面值亦修正為新臺幣)以下罰金。」這法條規定的處罰要件很單純,只要是買了火車票以後,用高出原票面所載金額將車票轉售他人,從中得到利益,犯罪就告成立。為什麼應只規定鐵路事項的鐵路法,會列有這一條刑事特別法呢?其中是有歷史背景的,鐵路法是民國四十三年間所制定,當時並沒有這條特別刑法,直到民國六十七年的
臺灣的南北交通,自從「高鐵」完工加入營運後,已不再是「台鐵」的一鐵獨大了!加以目前網路預購車票甚為方便,旅客購票的困擾問題早已不存在。高鐵為了招徠客源,甚至推出票價打折手法,在這種情勢下,縱逢過年過節還是有一票難求的現象出現,那些靠「車票黃牛」為業的人,早已不能生存而自動退場。有的話也只是一些隨機「插花」者,為了賺取少許利益從事業餘「黃牛」工作而己。這些小事,也引不起媒體的關愛大為報導,難怪這位女行員因為得不到確切的資訊,不知道加價轉售火車票是違法行為,以致誤觸刑章,否則以她的銀行員身分與地位,絕不致為了賺取區區數百元而自甘以身試法!
由上面所述的案例來看,鐵路法對於加價轉售火車票處以刑事罰的規定,似乎已經失去時代的意義,有關機關應可加以檢討是否有廢止必要?況且這一特別刑法廢止後,也不是縱容民眾可以任意加價轉售車票,違反者警察機關仍然可以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應罰,只是由刑事罰改為行政罰而己。但社會上卻可減少一位誤蹈刑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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