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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火車票不可加價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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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不可加價轉售!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在臺北市某銀行任職的女行員,今年年初,參加服務單位同事的團購活動,上網預購到「臺鐵」台東到台北的莒光號火車車票兩張,每張票價新臺幣六百二十元。就在乘車曰的前幾天,臨時多出了一張車票,她就上網貼文求售車票,沒多久就有人依她出售的條件,將一千元匯入她的帳戶,她就將車票寄給匯款的人。本來這是一宗皆大喜歡的交易,願買的人雖然多花了三百八十元,但買到想買而無法在車站買到的車票。讓自己可以按預定日程上路,拋開多付出的鈔票不說,也覺得很窩心!這位女行員手頭多出的車票,如果不去理它,過了乘車的班次,便成為廢紙。拿到車站退票,不但費時費力,還要被扣手續費。舉手之勞上了網,不只是讓她多出的車票順利出脫,帳戶中還多出三百八十元的存款。當然是樂在心頭!這樣的好事,後來卻讓這位女行員被警察機關移送法辦,追究她的刑事責任。這宗好事為什麼會演變成犯罪的結果呢?

原來現行的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這裡的罰金數額指的是銀元,目前已依刑法施行法提高為三十倍,貨幣的面值亦修正為新臺幣)以下罰金。」這法條規定的處罰要件很單純,只要是買了火車票以後,用高出原票面所載金額將車票轉售他人,從中得到利益,犯罪就告成立。為什麼應只規定鐵路事項的鐵路法,會列有這一條刑事特別法呢?其中是有歷史背景的,鐵路法是民國四十三年間所制定,當時並沒有這條特別刑法,直到民國六十七年的七月二十七日公布的鐵路法大翻修的修正案出爐時才出現,當年領導臺灣經濟起飛的十大建設正在如火如荼分頭進行中,其中一項的重大建設-中山高速公路台北至台中路段都還沒有完工通車,寶島的南北交通動脈端賴縱貫線的火車和票價昂貴的飛機來維持,遠程的高檔火車票一票難求,這時一些職業性被稱為「車票黃牛」的人便應運而生,他們發動家人或朋友,一大早就霸佔火車站售票口輪翻排隊,把那些熱門地點的車票搶先購光,然後將購得的車票在車站內加價向旅客兜售,讓那些急著要搭車往遠地的人恨得牙癢癢地,不買吧!只有在車站裡乾著急打轉,要買就得多付出代價!在民眾一片企望對「車票黃牛」要加以懲處聲中,重視民意的立法委員便在鐵路法中增添了這唯一的「黃牛」刑事條款。為什麼會說成這是唯一「黃牛」刑事條款呢?因為在歷史軌跡中,當年被稱為「黃牛」族群中,除了「車票黃牛」外,常見的還有「影票黃牛」、「球票黃牛」等等。只要是原有一定價碼的事項,從中加價出售,取得不法利益的人,社會上有心人士都會替從事這些勾當的人,不問是他或她,按上一個「黃牛」封號。這些雖擠身在「黃牛」族群的人,如果與「車票黃牛」相較,顯然就幸運多了,因為「車票黃牛」背負有刑事責任的處罰。「車票黃牛」以外的其他「黃牛」,卻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因為刑法以及其他特別刑法中都沒有對這些其他「黃牛」的行為,可以處以刑罰的規定。不過,這些其他「黃牛」族群也不必為自己行為太過高興,有朝一日衰運臨頭,在加價兜售過程中遇上警察先生,也會被請到派出所去坐一坐,因為警察機關主管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可以科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這法條中所所稱的「轉售圖利」就與「車票黃牛」犯罪要件中所定的「加價出售圖利」行為相當。因此「車票黃牛」不單只是觸犯刑罰法令,同時也觸犯了行政罰,因為實施的行為已受到刑事罰的訴追,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大原則,對於同一行為的行政罰就不再另行追究了。

臺灣的南北交通,自從「高鐵」完工加入營運後,已不再是「台鐵」的一鐵獨大了!加以目前網路預購車票甚為方便,旅客購票的困擾問題早已不存在。高鐵為了招徠客源,甚至推出票價打折手法,在這種情勢下,縱逢過年過節還是有一票難求的現象出現,那些靠「車票黃牛」為業的人,早已不能生存而自動退場。有的話也只是一些隨機「插花」者,為了賺取少許利益從事業餘「黃牛」工作而己。這些小事,也引不起媒體的關愛大為報導,難怪這位女行員因為得不到確切的資訊,不知道加價轉售火車票是違法行為,以致誤觸刑章,否則以她的銀行員身分與地位,絕不致為了賺取區區數百元而自甘以身試法!

由上面所述的案例來看,鐵路法對於加價轉售火車票處以刑事罰的規定,似乎已經失去時代的意義,有關機關應可加以檢討是否有廢止必要?況且這一特別刑法廢止後,也不是縱容民眾可以任意加價轉售車票,違反者警察機關仍然可以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應罰,只是由刑事罰改為行政罰而己。但社會上卻可減少一位誤蹈刑章的人!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4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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