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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慎用民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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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民事保全程序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在電視還未普遍發展的年代,社會大眾想在空中取得資訊與娛樂,唯一途徑便是利用收音機收聽廣播,當時的廣播電台雖然不少,但甚受聽眾歡迎的,莫過於在節目上具有一定水準的中廣公司,只是近年來資訊科技突飛猛進,透過不同的器材,大眾可以取得的影音資訊越來越多!守著收音機收聽廣播的聽眾則愈來愈少,有些年輕人恐怕連中廣公司經營那些業務都不清楚?

這家老字號的廣播公司,最近卻因無關本業的業務上紛爭被報紙大幅報導;原來中廣公司因為本業難以拓展,九年以前,利用公司資金投資其他事業想多賺些錢,與好樂迪公司合作,成立一家迪廣公司,並承租中廣公司在台北市林森北路一楝大樓,經營KTV業務。後來迪廣公司虧損累累,雙方發生合約上紛爭。好樂迪的老闆(即錢櫃公司)則有意購買迪廣公司承租的中廣公司大樓,因價格沒有談妥,買賣未成。好樂迪公司又兼迪廣公司的李姓負責人知道中廣公司有一筆公司債將在九十五年七月間到期要還,想乘中廣公司之危,迫其接受錢櫃公司提出的條件出售大樓。在九十五年的四月到六月之間,多次利用民事訴訟法上的假扣押、假處分的保全程序,查封中廣公司的財產。後來中廣公司與好樂迪、迪廣公司間的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中廣公司勝訴確定。中廣公司認為財產受到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使公司財務與商譽受到損害,便向臺北地方法院對好樂迪及迪廣公司提起新臺幣四千萬元的損害賠償訴訟。臺北地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方面的確有用不實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原告的財產,已侵害到原告權益,衡量中廣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害等情形,只判決賠償原告新臺幣一千七百萬元。

由這件案例來看,好樂迪公司與迪廣公司只是依循法律所定的程序,聲請法院對他們公司的債務人也就是中廣公司的財產實施假扣押與假處分,為什麼會落得要賠償鉅額款項的下場?這便得從民事訴訟法第七編的保全程序說起:

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聲請法院假扣押債務人財產,是以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債權的請求,或者雖不是金錢債權,但可以變易為金錢債權的請求為要件。聲請假扣押的目的,是要保全強制執行。我們一旦遇上非常「牛」的債務人,要他給錢他不給,要他還錢他不還,面對這種場面,想來「自力救濟」,又怕會違法惹上麻煩,得不償失。這時候只有依法行事,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以公權力介入,使債務人把該給的錢吐出來!不過,法院審理案件,有一定的程序,等到訴訟的法定程序走完,耗上一年半載是常有的事!遇到存心不良的債務人,就有可能利用段訴訟期間,先將財產處理殆盡,讓收到法院勝訴的判決書的債權人無從強制執行?

    如果在提起訴訟以前,把這些問題請教律師,或者對民事訴訟有研究的人士,大都會從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角度考量,建議在起訴以前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避免債務人脫產的事情發生!同時也得想想訴訟有沒有贏的把握。

民事訴訟法雖然有這種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在未經法院對本案的輸贏,作出實體判決以前,准許先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假扣押制度的設計,但對債務人的權利,也不能置之不顧,因此,債權人在提出假扣押的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一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也就是說在聲請的時候,要提出一些事證,讓法院看了以後相信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金錢上給付義務。另外,假扣押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這是對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限制,避免濫行聲請損及債務人權益。有沒有這種情形,債權人在聲請的時候,也應該加以釋明。

請求假扣押的原因聲請人未作釋明,或者已作釋明,但不能讓法院滿意,法院在命債權人提出相當擔保以後,還是可以准許假扣押(同法第五百二十六條)。這裡所稱的相當擔保,在司法實務上通常是將金額定在要扣押債權金額的三分之一,想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數額是三十萬元,要提供十萬元作擔保,才可以假扣押。債權人請求的債權,如果是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法院所定的擔保金額,依同條第四項規定,不得高於所請求假扣押的金額十分之一。

債權人所提供的擔保金,在提起的本案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就可以聲請法院發還。假扣押的裁定執行後,債權人未遵照法院裁定,在一定期間內對債務人就本案起訴,或提起的本案受到敗訴判決,或假扣押的裁定自始不當被撤銷,聲請假扣押的債權人便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提供的擔保金,當然要作賠償之用,而且不以擔保金的數額為限,如受到更多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的。中廣公司打贏官司,法律關係就基於這些規定。至於假處分依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才可以聲請。假扣押與假處分的內容相似,假扣押的相關法條,在假處分程序除有特別規定外,是可以準用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2月1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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