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屍體或骨灰也是「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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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或骨灰也是「物」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人活在這世界上,總是面對著不斷的紛紛擾擾。有些民事紛爭,只要在自己權利範圍內作出果敢的決斷,就可以立刻獲得解決,自己無法私下了斷的,鬧進法院,法院也會從紛爭中抽絲剝繭,理出一個妥適而公平的解決方案,替您定分止爭。這是從一個人還有一口氣活在這世界上的立場來說的。如果維持一個人生命的那口氣斷了,人就成為屍體,或者由屍體火化進一步成為骨灰。這時候縱涉及天大的刑事責任,因為這是國家與人民的刑罰權關係,人既然死了,刑罰權也就無從實施,就此一筆勾消,不予追究。至於民事紛爭,由於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理論上人的權利能力已經終了,一切紛爭,也就劃下句點。不過,民法上另訂有繼承制度,人死了他生前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有繼承人的話,死亡的人生前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依法都由繼承人概括繼承,除非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所以一個人縱然沒有了那口氣,所遺留下來的民事紛爭,並非當然就此了斷,還要看相關法律的規定。
人世間事固然紛紛擾擾,千頭萬緒,可說是「剪不斷,理還亂」。民法的條文雖然繁雜,卻離不開人與物兩個主題,因此在總則編中以簡馭繁將其分為人與物兩大類,在人的部分,明定人是權利的主體,上面提到的第六條,便是主要的規定:物的部分,規定為權利的客體。依民法第六十六條與第六十七條分別規定為不動產與動產兩大類。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的物則都為動產。分則方面與權利主體的人有關的法條,包括有:債編、親屬編與繼承編;在物的部分,則為物權編。在這麼多浩繁的法條中,卻沒有規定出少了一口氣的人的屍體或者骨灰在民法中的定位。活著的人軀體包括內臟在內,都是權利主體人的身體一部分,當然不可能當作權利客體的物來出售。一、二百年前美國那些黑奴被人綁上拍賣檯像貨物一樣大聲叫賣的鏡頭,當然不會再在今天的民主社會中出現。所以,人決不是權利的客體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至於人成為屍體或骨灰以後,可不可以作為權利標的的客體,民法學者之間向無定論,有人認為屍體是一種無主物,但不得作為民法上「先占」的動產歸屬的標的;也不是繼承人的遺產,所以繼承人不得對屍體作為使用、收益、處分的標的。德、日學者關於屍體是否為物,歸納起來約有四種學說:其一認為屍體為物,可以作為所有權的客體,歸屬於繼承人。但其所有權的行使,則受到顯著的限制。不容許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二認為屍體為物,但非所有權的客體;並不得作為遺產,只能作為一定親屬間的埋葬標的。其三認為屍體為物,但只是遺族間的人格權的標的或親屬權的標的而已。其四認為屍體不是物,只能作為特定親屬間埋葬權的標的,原因是人的死亡,人格權並非因死亡而完全消滅。
由於因屍體或骨灰的爭議並不多見,學說上雖各抒自見。但並未在國內形成判例,作為類似案例的參考。不過,臺北地方法院的民事簡易庭曾在九十二年受理過一件案例:一位我國籍的施姓男子,與香港籍的梁姓女子結婚,婚後生有一女。民國九十一年的
由上引的案情來看,這件法院判決係從民法上的繼承關係切入,避開屍體或骨灰是否為「物」作出任何論斷。在法理上卻隱約符合上引的的四種學說中的第一種學說。可稱得上是一件高明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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