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事專欄
夫妻也不可偷刷對方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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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也不可偷刷對方信用卡!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愛好時尚的盧愛媚在未結婚以前就喜歡跟著流行跑,雖然她從事的工作,月入不多,無法支應她的慾望,她還是樂此不疲,寧願節衣縮食,東借西挪買了一堆趕流行的名牌包包,用來顯突自己的身分。因此她的結婚對象,目標就鎖定有能力支應她購買時尚物品的人。她自信憑自己年輕貌美的良好條件,要釣到好條件的金龜婿,難度應不致太高,立意既定,就積極朝目標前進。與平日相親相愛的姊妹淘就漸走漸遠,一些貴夫人、闊小姐相聚的場合,她都不請自到。有一次在一個社交場合,一位與她走得比較近的貴夫人好像是有意撮合,當著一位前額微禿的男子的面說,她本來想要順道送
婚後不久,盧愛媚就發現婚姻生活並沒有婚前想像中那麼美好,因為夫婿雖然是一位高所得的科技新貴,但是每月收入除了繳房貸、汽車貸款和家庭日常開支以外,已經所餘無幾。那有閒錢供她揮霍。這天平常前往採購的百貨公司特別給她寄來邀請函,要她參加為貴賓所舉辦的定時購物招待會,對她來說受邀參加就是一種榮耀。同時,也可以碰到一些久未見面,花錢似流
過了一個月,她丈夫收到刷卡銀行的賬單,自己又找不到信用卡,以為信用卡被偷遭到盜刷。便向警局報案。最後查出是被妻子所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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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愛媚所涉的盜刷信用卡的案件,雖然她丈夫在瞭解實情後,表示不想追究,結果警方還是將她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偵查後對於盧愛媚所涉偷取信用卡部分,並沒有加以追究,卻以偽造文書罪對盧愛媚提起公訴。盧愛媚知道此事以後,心中充滿疑問?因為她在警局親耳聽到丈夫對警官說過這案件不想再追究了。怎麼又被用偽造文書的罪名提起公訴,事實上她在這件案件中並沒有偽造任何文書,只是在百貨公司交付的信用卡清單上簽下丈夫的姓名,這怎算是偽造文書呢?
由盧愛媚所涉嫌這件案件的犯罪事實來看,檢察官的作法並沒有不對。當事人的認為這該是小事一宗,而且她丈夫又原諒了她,為什麼還要被起訴,這是對法律規定有所誤解所致,因為刑法上的犯罪,不是每一件案件都可以私相授受,只有告訴乃論的犯罪,被害人不想告了,檢察官就不能強行介入。偷竊他人信用卡盜刷,這就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普通竊盜罪。該罪本來是公訴罪,可是夫妻間的竊盜,刑法為了家庭間的和諧,於第三百二十四餘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盧愛媚係偷竊丈夫的信用卡,這罪須要告訴乃論,丈夫既然原諒了太太,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視而不見,不予追究了。至於偽造文書部分,盧愛媚是在百貨公司交給她的空白清單上冒簽丈夫的簽名,該空白清單上列印好信用卡的卡號、消費的時間、金額等等。在沒有經過持卡人的簽名,這空白清單的確不算是文書,但是經過持卡人的簽名,這清單上預先填載的事項,由持卡人表示完全同意填寫,就成為持卡人自己填寫的清單。所以在清單上偽造持卡人的簽名,便成了偽造清單的私文書罪,依刑法第二百十條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算是輕罪,罪證明確,檢察官是不可以隨便予以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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