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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單車失竊,未成年人能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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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失竊,未成年人能報案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之前新聞報導,高雄縣長楊秋興的兒子,騎了一輛腳踏車,把車停在鳳山警察分局旁邊,結果車子不見了,憑藉常識,就知道是被小偷順手牽羊牽走了!這位楊公子真是一位家教有方的謙謙君子,不懂得亮出父親的招牌來耍特權,獨自悄悄地走進當地的派出所去報案,想不到警方在問明他的年齡,知道他還未滿十八歲,在沒有監護人陪同前來,竟然不受理他的報案。誠實的楊公子被拒後只好默默地走出派出所。回到家中把經過情形告訴他母親,而夫人是一位知情達理,為人低調的人,聽了兒子的訴說以後,並沒有因此責怪警方,反而規勸兒子說,腳踏車價值不高,被偷了也就算了,不必再驚動警方。反而警方不知道從什麼管道獲知當地的「百里侯」公子單車失竊,報案竟然被拒,傳開來警局的面子也會掛不住,馬上派員前往縣長公館製作筆錄,調閱失竊當地的監視錄影帶,積極進行查緝小偷的工作。地方人士得知警方前倨後恭,選擇性辦案的作法後,莫不大搖其頭。相信這件「單車失竊記」在警方全力偵辦下,不日就可落幕!這裡暫且不表,只是談談當天派出所的值班警員以楊公子未滿十八歲,沒有監護人陪同前來而拒絕他的報案的作法,從法律層面來探討是否妥適的問題?

一位未滿十八歲的年輕人自己擁有一輛腳踏車,可能是他的父母購置所贈送,也有可能是利用歲尾年頭前輩們賜予的紅包。或者是年輕人用功唸書獲得獎學金,或者是利用假期打工賺來的工資所購置,只要是來源正當,這單車就是這位未滿十八歲的人合法財產。「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這是憲法第十五條後段所明定。雖然財產的主人還未滿十八歲,但是憲法對於年輕人的財產保障並沒有任何折扣。因此,未滿十八歲的人,只要他已經屆滿七歲,為了維護自己財產上的權益,在沒有法定代理人陪同下,獨自走進警察派出所,向被稱為「人民的保姆」的值班警察求助,訴說自己的財產單車被偷,請求緝拿小偷,追回失竊的單車。是應該被接納的,不能因為沒有監護人的陪同而予以拒絕。要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先得從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說起:

我國的民法總則,把人的行為能力,分成三類:第一類便是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成年人可以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當天如果是已滿二十歲的成年人走進派出所報案,值班警員就不能藉詞要他去找老爸或者老媽一起前來報案。否則別是天大的笑話。至於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民法第十三條又將其細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滿七歲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類是末年人人己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也就是等同「成年人」。未滿七歲的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雖然自己有表達內心意思的能力,但不能自為意思表示或自受意恩表示,也就是他說的話不算數,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與代受意思表示。如果這位楊公子是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那位警員拒絕他的報案,是合予法律的規定。不過從各種跡象顯示,楊公子似乎不是未滿七歲的人。另外,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楊公子雖然是未滿十八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因為自有的單車被竊,到警局報案,希望人民保姆的警察能夠為他緝捕小偷,追回失竊的單車。也是依憲法規定制定的「警察法」,所明定的警察任務:是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方對於這些屬於份內的工作,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另「警察勤務條例」、「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對於未滿十八歲的被害人報案須由監護人陪同也都無具體的規定。不過警察業務繁雜,單行法令眾多,且因各地民情環境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值班警員說未滿十八歲的人不能單獨報案,是否另有所本,不是內部人員難以得知。如真的單行法令有所規定,就有檢討改進的必要,尤其是把年齡界定在未滿十八歲,更有商榷餘地。因為就楊公子單車失竊的報案的立場來說,他的報案是不必支出任何的對價或費用的,且有可能因為報案而追回他心愛的單車。可以說是一件純獲法律上利益的事。合於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的規定,是不須事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可以做的事。警方要他偕同監護人到案,似乎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6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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