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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報稅煩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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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煩人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申報期限,終於隨著五月的日子消逝而過去!儘管您在申報期間內對於如何為自己少繳一點稅,有過不同的思考,為自己看緊荷包,固然重要,國家法令,也不能忽視。兩者之間的關連思維,會為自己陷入無限的煩惱!但是只要五月份挨了過去,任何為報稅帶來的煩惱,都只有暫時擱置一邊,靜待稅捐機關對您的報稅或未報稅的事件,依法審查,作出是否可以過關,或者應否退稅。補稅的決定,為了稅的問題,日坐愁城,也是無濟於事!

每年的報稅季節,的確議不少人傷透腦筋!尤其是那些賺錢如流水,所得稅的稅率站在最高峰的人,要他每賺得一百萬就得拿出四十萬元去繳稅,說他不心痛也難!但是,花盡心機,在報稅方面動手動腳,暫時可以不必繳納那麼多的稅,但是在資訊發達時代,有關大筆金錢交易,電腦都有詳細紀錄,只要經辦人員多費一點時間,詳細比對稽核,一些瞞天過海的糗事,便會赤裸裸呈現在官員們的眼前,所以每年總會有幾位在社會上有頭有臉的人物,為了節稅問題,弄得灰頭土臉,真是悔不當初!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指出有幾位經常在電視綜藝模仿「秀」中出現,大名鼎鼎的藝人,被查出幾年以前有向人購用假發票逃漏所得稅的情事。被以刑事案件移送法辦。消息曝光後,這些被查到名藝人莫不大聲呼冤,否認他們有逃漏稅捐的情事,表示那是四年以前有一位服裝師的朋友,到攝影棚內兜售衣物,他們見到衣物質料不錯,又有發票可以核銷,就向她購買。貨未交完對方就不見人影,電話也無從聯絡。後來會計師告訴他們,國稅局發現發票有問題,不能核銷。他們在第一時間內就已補辦補稅手續。不料四年後卻曝出刑事問題。讓他們萬分驚訝!其實他們才是真正的被害人。

這些涉案的藝人說法,雖然不無道理,但是,這件案件是有關機關根據查獲販賣「假發票」女嫌犯的口供,牽出這一連串的藝人來,未來辦理的司法機關,是不會光聽一面之詞。還要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事實真相,才能作出有無刑事責任的決定。這裡不去談論藝人們將來有無刑責的問題,只談談所謂使用「假發票」該當那些刑事責任的問題。

媒體上談論的「假發票」,嚴格地說這些說法是有問題的,因為這些發票本身都是真正的「統一發票」,只是發票所記者的內容有所不實而已。一般真實的發票都是代表這家公司行號整個交易的內容,有銷貨必定有進貨的紀錄,這些「假發票」,通常都是只有巨額的銷貨記載,卻查不到有進貨的事實,而持用發票的公司行號,也查不到確有進貨的事實,因為他們花錢買的只是這張發票,而不是發票內容所記載的物品。所以,這些開具假發票的店家,目的只是收取部份金錢幫助想逃稅的人逃漏國家應徵收的營業稅、營利所得稅等等。這些人在收取代價交付內容不實的發票後,自知刑責難逃,隨即走人或由「人頭」頂替了事!至於購買這些發票被查到的人,未來該如何去面對刑責,那就不關他們的事。誰教您心生邪念,要逃漏國家應徵的稅呢!這次曝發藝人購用內容不實統一發票的事,據新聞報導,就是先查獲出賣假發票的人,而後反向追蹤,才查出一連串購用假發票逃稅的人!

使用這些內容不實統一發票漏稅的人,一旦被查獲,因為是用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逃稅,這就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刑罰,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逃稅的事實未超過七年,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還可以補徵逃漏的稅款並依法罰鍰。這算是主要的行政罰和刑罰。另外統一發票是從事業務之人所記戴內容的私文書,購買這些從事業務人員登載不實的文書來行使,又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有些藝人利用投資開公司來節稅,如果在自家開設的公司中擔任負責人,或者經辦會計的業務,明知這些統一發票內容不實,仍作為公司會計憑證,或登入賬冊,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要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些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的追訴權,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長達二十年。也就是說這些犯罪在二十年以內被發覺,檢察官都可以追訴。為了省點稅,讓自己在這麼長的時間內,一直在擔心東窗事發,心身受到的煎熬,是再多的金錢也難以消除的!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6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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